[發明專利]用于治療感染性疾病的糖苷酶方案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53622.4 | 申請日: | 2013-09-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02926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09 |
| 發明(設計)人: | 艾里斯.克萊恩 | 申請(專利權)人: | 艾里斯.克萊恩 |
| 主分類號: | A61K39/21 | 分類號: | A61K39/21;A61P31/04;A01N2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曹立莉 |
| 地址: | 美國南卡***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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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治療 感染 性疾病 糖苷酶 方案 | ||
1.一種用于治療具有慢性病毒感染的患者的方法,其包括:
對所述患者施用免疫耐受的和免疫信號傳導的糖苷酶組合物的非急性方案,以治療、改善和/或控制所述感染。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是HIV陽性。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AIDS。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未經受抗病毒化療,和/或所述HIV對抗病毒療法有抗性。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抗病毒療法之后啟動所述方案以控制慢性AIDS。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組合物與抗病毒療法一起施用以逆轉疾病軌跡,以及任選地持續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一年、或至少兩年、或至少五年來任選地在無ARV治療的情況下控制所述感染。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方案開始時所述患者的CD4計數小于500。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方案開始時所述患者的CD4計數在200和400之間。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方案開始時所述患者的CD4計數小于400、小于350、小于300、小于200、小于100或小于50。
10.如權利要求2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方案開始時病毒載量為大于10,000/ml。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方案開始時所述病毒載量為至少25,000/ml、至少40,000/ml、至少50,000/ml、至少75,000/ml、至少100,000/ml、至少500,000/ml、至少1百萬/ml或至少5百萬/ml。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選自單純皰疹病毒感染、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感染、甲型、乙型或丙型肝炎、腺病毒感染或者人乳頭狀瘤病毒感染的慢性病毒感染。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帶狀皰疹。
14.如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糖苷酶方案包括施用神經氨酸苷酶。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施用半乳糖苷酶、N-乙酰半乳糖苷酶、巖藻糖苷酶、葡糖苷酶、N-乙酰氨基葡糖苷酶和甘露糖苷酶中的一種或多種。
16.一種用于治療具有持續性或復發性細菌感染的患者的方法,其包括對所述患者施用糖苷酶的方案。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菌感染與肺炎、支氣管炎、鼻竇炎、腸炎、結腸炎、敗血癥或尿路感染相關。
18.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菌感染是持續性或復發性耳、眼、鼻和/或咽喉感染。
19.如權利要求16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菌是分枝桿菌屬、假單胞菌屬、嗜血桿菌屬、莫拉氏菌屬、衣原體屬、奈瑟氏菌屬、鏈球菌屬、葡萄球菌屬、博德特氏菌屬或耶爾森氏菌屬的種。
20.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菌是結核分枝桿菌。
21.如權利要求16至20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輪的抗生素療法未能改善或消除所述感染之后施用所述糖苷酶方案。
22.如權利要求14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與抗生素療法并行施用所述糖苷酶方案。
23.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生素療法采用氨基糖苷、碳青霉烯、頭孢菌素、大環內酯、β內酰胺、喹諾酮、磺酰胺或四環素中的一種或多種。
24.如權利要求16至2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糖苷酶方案包括施用神經氨酸苷酶。
25.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施用半乳糖苷酶、N-乙酰半乳糖苷酶、巖藻糖苷酶、葡糖苷酶、N-乙酰氨基葡糖苷酶和甘露糖苷酶中的一種或多種。
26.一種用于治療真菌或寄生蟲感染的方法,其包括對需要其的患者施用糖苷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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