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以及車輛用加速抑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53594.6 | 申請日: | 2013-10-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718565B | 公開(公告)日: | 2016-10-19 |
| 發明(設計)人: | 井上拓哉;瀨戶陽治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G1/16 | 分類號: | G08G1/16;B60R2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昊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12 | 代理人: | 何立波;張天舒 |
| 地址: | 日本神***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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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加速 抑制 裝置 以及 方法 | ||
1.一種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
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其對本車輛和障礙物之間的相對距離進行檢測;
驅動力操作量檢測部,其對能夠由所述本車輛的駕駛者操作、且對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進行指示的驅動力指示操作件的操作量即驅動力操作量進行檢測;
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其對能夠由所述駕駛者操作的轉向操縱操作件的操作量即轉向操縱操作量進行檢測;以及
驅動力限制部,如果所述由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檢測出的相對距離小于或等于預先設定的限制用相對距離,并且由所述驅動力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驅動力操作量超過預先設定的驅動力操作量閾值,則所述驅動力限制部根據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將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限制為預先設定的驅動力限制值。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驅動力限制部根據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對所述驅動力操作量閾值的設定進行變更。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越大,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操作量閾值設定為越小的值。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該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基于由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檢測出的相對距離以及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對使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增加的必要性即驅動力增加必要性進行計算,
所述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計算出的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越低,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操作量閾值設定為越小的值。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
車速檢測部,其對所述本車輛的速度進行檢測;以及
接觸時間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檢測出的相對距離、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以及由所述車速檢測部檢測出的速度,對直至所述本車輛與所述障礙物接觸為止所經過的時間即障礙物接觸時間進行計算,
所述接觸時間計算部計算出的障礙物接觸時間越短,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操作量閾值設定為越小的值。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驅動力限制部根據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對所述驅動力限制值的設定進行變更。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越大,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限制值設定為越大的值。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該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基于由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檢測出的相對距離以及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對使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增加的必要性即驅動力增加必要性進行計算,
所述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計算部計算出的驅動力增加必要性越低,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限制值設定為越大的值。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
車速檢測部,其對所述本車輛的速度進行檢測;以及
接觸時間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檢測出的相對距離、由所述轉向操縱操作量檢測部檢測出的轉向操縱操作量、以及由所述車速檢測部檢測出的速度,對直至所述本車輛與所述障礙物接觸為止所經過的時間即障礙物接觸時間進行計算,
所述接觸時間計算部計算出的障礙物接觸時間越短,所述驅動力限制部將所述驅動力限制值設定為越大的值。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加速抑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拍攝部,該拍攝部對所述本車輛周圍的圖像進行拍攝,
所述障礙物相對距離檢測部基于由所述拍攝部拍攝的圖像,對所述相對距離進行檢測。
11.一種車輛用加速抑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如果本車輛和障礙物之間的相對距離小于或等于預先設定的限制用相對距離,并且,能夠由所述本車輛的駕駛者進行操作、且對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進行指示的驅動力指示操作件的操作量即驅動力操作量超過預先設定的驅動力操作量閾值,則根據能夠由所述駕駛者進行操作的轉向操縱操作件的操作量即轉向操縱操作量,將所述本車輛的驅動力限制為預先設定的驅動力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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