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在特定目標群體中減少酒精消耗的納美芬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34056.2 | 申請日: | 2013-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411313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3-11 |
| 發明(設計)人: | L·托魯普;A·阿巴利基;A·布拉德斯特拉姆;C·佩爾松;D·繆黎恩;P·索倫森;T·J·延森;J·B·奧斯特格爾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H.隆德貝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85 | 分類號: | A61K31/485;A61P25/32 |
| 代理公司: | 隆天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吳小瑛;張福根 |
| 地址: | 丹麥*** | 國省代碼: | 丹麥;D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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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特定 目標 群體 減少 酒精 消耗 納美芬 | ||
1.用于減少罹患酒精依賴的患者的酒精消耗的納美芬,其中所述使用包括以下步驟;
a)鑒定罹患酒精依賴的患者,i)該患者具有高DRL,以及ii)該患者在初始評估后的觀察期之后維持高DRL,并且
b)向步驟a)中鑒定的患者給予治療有效量的納美芬,其中所述納美芬按需給予,例如在該患者察覺到飲酒的風險的每天,優選在預期飲酒時間之前的1-2小時。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初始評估后的觀察期是1-2周,例如約2周。
3.根據權利要求1-2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在步驟a)中鑒定的患者具有對應于以下消耗的DRL:針對男性,>60g/日的純酒精;而針對女性,>40g/日。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已經通過計算評估之前的一段時間內的平均每日酒精消耗(以g/日計)而評估了在步驟a)i)中鑒定的所述高DRL,其中所述一段時間是1周或更長,例如2周或更長、例如3周或更長、例如4周或更長、例如1個月或更長、例如2個月或更長、例如3個月或更長、例如4個月或更長、例如5個月或更長、例如6個月或更長,例如約1年。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通過計算所述觀察期內的平均每日酒精消耗(以g/日計)來評估步驟a)ii)中的所述維持的DRL。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患者經受集中于增強的治療依從性和減少的酒精消耗的咨詢。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根據BRENDA模型進行所述咨詢。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納美芬有待用于6-12個月的治療期,例如6個月。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患者是12歲或更大,例如14歲或更大,例如16歲或更大,例如18歲或更大。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納美芬的量是10-20mg,例如10mg、11mg、12mg、13mg、14mg、15mg、16mg、17mg、18mg、19mg或20mg。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納美芬以藥學上可接受的酸加成鹽的形式給予。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納美芬以鹽酸鹽二水合物的形式給予。
13.根據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納美芬,其中所述納美芬以口服劑型,例如片劑或膠囊給予。
14.根據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納美芬與一種另外的活性成分組合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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