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抗腫瘤試劑施用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15189.5 | 申請日: | 2013-03-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032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2-10 |
| 發明(設計)人: | K.格倫;B.希金斯;G.尼科爾斯;K.E.帕克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夫曼-拉羅奇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0 | 分類號: | A61K31/40;A61P3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張文輝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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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腫瘤 試劑 施用 方法 | ||
1.一種包含化合物A作為活性成分的藥物產品,
其特征在于
每天以約800mg/天至約3000mg/天的量施用所述化合物A,持續直至約7天,隨后是直至約21天的恢復期(rest?period),所述施用在28天治療周期的第一天開始。
2.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特征在于每天以約800mg/天至約3000mg/天的量施用,持續直至約5天,隨后是直至約23天的恢復期,所述施用在28天治療周期的第一天開始。
3.根據權利要求2的藥物產品,其中以約1000mg/天至約2500mg/天的量施用化合物A。
4.根據權利要求3的藥物產品,其中以約1250mg/天至約1800mg/天的量施用化合物A。
5.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中每28天重復所述治療周期,直至約12個周期。
6.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中每天兩次以相等劑量施用化合物A。
7.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用于治療癌癥。
8.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用于治療實體瘤。
9.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用于治療結腸直腸癌、前列腺癌、肺癌、腎癌或乳腺癌。
10.根據權利要求1的藥物產品,其用于治療肉瘤。
11.新型的產品、方法和用途,其基本如本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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