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抑制染料在飲料中的沉淀的組合物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12412.0 | 申請日: | 2013-0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4703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3-25 |
| 發明(設計)人: | D·皮奧爾科夫斯基;T·普朗斯基;K·拉格娜森 | 申請(專利權)人: | 卡夫食品集團品牌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L2/52 | 分類號: | A23L2/52;A23L2/5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韋東 |
| 地址: | 美國伊***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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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抑制 染料 飲料 中的 沉淀 組合 方法 | ||
1.一種飲料產品,所述飲料產品含有以下組成的溶液:
(a)第一偶氮組分和第二偶氮組分;
(b)電解質;和
(c)溶劑,
其中,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至少7天。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99至約999∶1。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9至約99∶1。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至約9∶1。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中的至少一個包含偶氮染料。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至少30天。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至少1年。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在冷藏下維持為溶液至少7天。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在冷藏下維持為溶液至少1個月。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在冷藏下維持為溶液至少3個月。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在冷藏下維持為溶液至少6個月。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在冷藏下維持為溶液至少1年。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所述飲料產品還包含非偶氮染料著色劑。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飲料組合物含有不超過0.12重量%的苯甲醛。
15.一種飲料產品,所述飲料產品含有以下組成的溶液:
(a)第一偶氮組分和第二偶氮組分;
(b)電解質;和
(c)溶劑,
其中,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的時間長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在不含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溶液中維持的時間。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99至約999∶1。
17.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9至約99∶1。
18.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與所述第二偶氮組分的重量比為約1∶9至約9∶1。
19.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偶氮組分和所述第二偶氮組分中的至少一個包含偶氮染料。
20.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所述飲料產品還包含非偶氮染料著色劑。
21.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飲料組合物含有不超過0.12重量%的苯甲醛。
22.一種飲料產品,所述飲料產品含有以下組成的溶液:
(a)偶氮組分;
(b)非偶氮組分著色劑;
(c)電解質;和
(d)溶劑,
其中,所述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至少7天。
23.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偶氮組分著色劑選自:花色苷基的天然顏料、β-胡蘿卜素、焦糖、類胡蘿卜素、姜黃、核黃素、二氧化鈦、姜黃素、胭脂紅、葉綠素、胭脂樹橙、辣椒粉、番茄紅素、葉黃素、甜菜苷、碳酸鈣、靛類基團、三苯基甲烷或呫噸。
24.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飲料產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偶氮組分維持為溶液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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