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shí)用新型]包括具有變化深度的外殼的行李箱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20704966.4 | 申請日: | 2013-11-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662155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6-25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先·B·法雷利;里克·伊爾阿爾特;維維安·章;瓊-克勞德·范德瓦勒;維姆·德福斯;理查德·邁爾斯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新秀麗IP控股有限責(zé)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5C5/04 | 分類號: | A45C5/04;A45C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金思港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11349 | 代理人: | 邵毓琴 |
| 地址: | 盧森堡大公*** | 國省代碼: | 盧森堡;LU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包括 具有 變化 深度 外殼 行李箱 | ||
1.一種行李箱,包括:
形成次表面的相對側(cè)壁、形成主表面的相對側(cè)壁、以及相對端壁,它們共同形成限定一封閉空間的物品;
形成在所述次表面和端壁中的分離線,所述物品沿著所述分離線分離;
分離線的第一部分在接近所述相對主表面的其中一個的位置沿著所述相對次表面的第一部分延伸,所述分離線還沿著位于其間的所述相對端壁的相應(yīng)一個延伸;
分離線的第二部分在遠(yuǎn)離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一個以及朝著所述相對主表面的另一個的方向上沿著所述相對次表面的第二部分延伸;
所述分離線的第一部分和所述分離線的第二部分沿著兩個不同方向延伸;以及
與所述相對端壁的另一個可操作地關(guān)聯(lián)的至少一個支撐元件。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圍繞所述至少一個支撐元件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便相對于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朝著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一個或者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另一個定位所述至少一個支撐元件。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
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延伸穿過所述端壁的所述另一個;
至少兩個支撐元件安裝在所述端壁的所述另一個上;以及
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在所述至少兩個支撐元件之間穿過。
4.如權(quán)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每個支撐元件是旋轉(zhuǎn)輪,所述旋轉(zhuǎn)輪安裝在一相應(yīng)的角部,所述角部由所述另一個相對端壁和毗鄰的相對次表面及毗鄰的相對主表面限定。
5.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第一部分沿著所述行李箱的大部分高度延伸,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比所述第一部分限定蓋部更深的深度。
6.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沿著行李箱的大于80%的高度延伸。
7.如權(quán)利要求5或6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相對端壁的所述其中一個限定行李箱的頂表面,所述相對端壁的所述另一個限定行李箱的底表面。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沿著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分離線大致平行于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另一個或者大致平行于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一個。
9.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沿著所述分離線的第一部分的蓋部沒有任何部分比沿著所述第二部分的蓋部更深。
10.如權(quán)利要求1、2、3、5、6、8和9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行李箱,其中,與所述相對端壁的所述相應(yīng)一個關(guān)聯(lián)的把手位于所述行李箱的縱軸線所穿過的位置。
11.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行李箱,其中,位于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間的過渡區(qū)限定一個獨(dú)特過渡,并且是離散突角或曲線的其中一個。
1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延伸穿過所述次表面的所述第二部分以及穿過所述相對端壁的所述另一個。
13.如權(quán)利要求12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第二部分相對于所述相對端壁的所述另一個成一個角度與所述次表面和所述相對端壁的另一個之間的公共邊相交。
14.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第三部分在不同的方向上并且沿著所述次表面的第三部分從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延伸,所述第三部分限定所述行李箱的總高度尺寸的0-30%。
15.如權(quán)利要求1-3、5、6、8、9和11-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行李箱,其中:
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一個限定具有由所述分離線限定的第一深度的蓋部;
所述相對主表面的所述另一個限定具有由所述分離線限定的深度的基部;
其中沿著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一部分,所述蓋部的深度比所述基部的深度更淺;以及
其中沿著所述分離線的所述第二部分,所述蓋部的深度比其沿著所述分離線的第一部分的深度更大。
16.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過渡區(qū)開始于所述行李箱的總高度的大約5-40%之間。
17.如權(quán)利要求1-3、5、6、8、9和11-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行李箱,其中,所述分離線的橫向過渡為所述行李箱的總深度的大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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