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梯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631192.1 | 申請日: | 2013-11-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03011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9-10 |
| 發明(設計)人: | 淺野宜正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電梯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6B1/28 | 分類號: | B66B1/2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陳海紅;段承恩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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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系統 | ||
1.一種電梯系統,其特征在于,具備:
多個電梯,其能夠通過來自動力用電源的電力和來自分別設置的蓄電裝置的電力運行;和
控制裝置,其能夠在當所述動力用電源停電時使用所述蓄電裝置的電力使所述電梯運行的狀態下,在在該多個電梯的乘梯處進行了乘梯處呼叫的情況下,執行基于各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而從所述多個電梯中分配對所述乘梯處呼叫作出響應的電梯的控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電梯系統,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基于各所述電梯的評價值,從所述多個電梯中選定對所述乘梯處呼叫作出響應的電梯,各所述電梯的評價值是根據所述電梯的狀態以及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而分別計算來出的;
將各所述電梯的評價值設為下述評價值: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相對越多,通過該蓄電裝置的電力而運行的所述電梯就相對越容易被選定;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相對越少,通過該蓄電裝置的電力而運行的所述電梯就相對越難被選定。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記載的電梯系統,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基于所述多個電梯的狀態,將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相對于所述評價值的權重設為可變。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記載的電梯系統,其中:
所述多個電梯的擁擠度相對越低,所述控制裝置就使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相對于所述評價值的權重相對越大;
所述擁擠度相對越高,所述控制裝置就使所述蓄電裝置的殘存蓄電量相對于所述評價值的權重相對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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