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梯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388579.9 | 申請日: | 2013-08-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76460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1-14 |
| 發明(設計)人: | 阿部道臣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電梯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6B1/00 | 分類號: | B66B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陳海紅;段承恩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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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系統 | ||
本申請基于日本在先申請No.2013-142124(申請日2013年7月5日)并要求其優先權。該在先申請的全部內容通過引用并入此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梯系統。
背景技術
以往,電梯系統通過乘用轎廂(轎廂)在井道內移動而使乘用轎廂移動到任意的樓層。此類電梯系統存在在停電時使用電池的電力來執行使乘用轎廂運轉的控制的情況。
發明內容
然而,在現有技術中,例如,在停電時的運轉這方面有進一步改進的余地。
實施方式的電梯系統,其特征在于,具備:電梯,其能利用來自動力用電源的電力和來自建筑物側蓄電裝置的電力進行運轉,其中,該建筑物側蓄電裝置能積蓄使建筑物的電力設備工作的電力;和控制裝置,其能切換并執行通常運轉和停電時運轉,該通常運轉在所述動力用電源正常時以額定速度運轉所述電梯,該停電時運轉在所述動力用電源停電時利用來自所述建筑物側蓄電裝置的電力來以額定速度運轉所述電梯,所述控制裝置能切換并執行停電時無限制運轉和停電時有限制運轉來作為所述停電時運轉,該停電時無限制運轉在所述動力用電源停電后在以該動力用電源的停電時的所述建筑物側蓄電裝置的剩余蓄電量為基礎的停電時能運轉最低時間度過前的期間內進行與通常運轉同等的運轉,該停電時有限制運轉停電時能運轉最低時間度過后且所述建筑物側蓄電裝置的剩余蓄電量為能運轉蓄電量以上的情況下與所述停電時無限制運轉相比將所述電梯的能停止樓層進行限制來運轉。
根據上述構成的電梯系統,能適當地進行停電時的運轉。
附圖說明
圖1是表示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概要構成例的方框圖。
圖2是說明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通常運轉、停電時運轉及停電時繼續運轉的一例的線圖。
圖3是說明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控制的一例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方式
圖1是表示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概要構成例的方框圖。圖2是說明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通常運轉、停電時運轉及停電時繼續運轉的一例的線圖。圖3是說明實施方式涉及的電梯系統的控制的一例的流程圖。
如圖1所示,本實施方式的電梯系統1A是具備電梯1和控制裝置10,并且,典型地,是在停電狀態下也使用各種蓄電裝置以能繼續進行服務的電梯電源后備系統。本實施方式的電梯系統1A在停電狀態下使用在適用該電梯系統1A的建筑物100設置的作為建筑物側蓄電裝置的建筑物側電池102而能執行停電時運轉。此外,該電梯系統1A在停電狀態下使用構成停電時繼續運轉裝置的作為電梯側蓄電裝置的電梯側電池12而能執行停電時繼續運轉。
具體地,電梯1能利用來自動力用電源50的電力和來自建筑物側電池102的電力而進行運轉,其中,該建筑物側電池能積蓄使建筑物100的電力設備101工作的電力。此外,電梯1在動力用電源50的停電時能通過來自建筑物側電池102或電梯側電池12的電力而進行運轉。該情況下,電梯1例如能優先使用建筑物側電池102的電力來進行運轉。
電梯1的構成包括:轎廂2、對重3、主繩4和卷揚機5等。電梯1是將轎廂2和對重3用主繩4連結的所謂吊桶式電梯。電梯1設有乘梯處6。
轎廂2能在設置于建筑物100的井道7中升降。轎廂2的構成包括轎廂呼叫登記裝置8和負荷檢測器2a等。轎廂呼叫登記裝置8設置于轎廂2的內部。轎廂呼叫登記裝置8根據使用者所進行的操作輸入來進行所謂的轎廂呼叫登記等。負荷檢測器2a檢測轎廂2內的裝載負荷。
對重3是相對于轎廂2的平衡重物。
主繩4在設置于井道7上部(或者機械室等)的卷揚機5的主滑輪5a和偏導器(そらせ)滑輪5b等繞掛。主繩4一端連接轎廂2,另一端連接對重3。
卷揚機5例如具有產生動力的電動機(電機)5c。從動力用電源50、建筑物側電池102和電梯側電池12等向電動機5c供給電力。卷揚機5通過電動機5c驅動而旋轉驅動與該電動機5c連結的主滑輪5a。而且,卷揚機5利用在主滑輪5a和主繩4之間產生的摩擦力來以電動將主繩4卷起。此外,電動機5c也可再生發電。即、該電動機5c是所謂的旋轉電機,兼具將供給的電力轉換為機械動力的作為電動機的功能(做功功能(力行功能))和將輸入的機械動力轉換為電力的作為發電機的功能(再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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