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紅綠兩色兩狀態道路交通信號燈的研究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007816.2 | 申請日: | 2013-01-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54036A | 公開(公告)日: | 2013-10-16 |
| 發明(設計)人: | 支錄奎;張鵬飛;宋沂昕;賈寶銀 | 申請(專利權)人: | 支錄奎 |
| 主分類號: | G08G1/095 | 分類號: | G08G1/095;G08G1/096;G08G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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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紅綠兩色兩 狀態 道路 交通 信號燈 研究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一種基于紅綠兩色兩狀態道路交通信號燈的研究,是在現有交通信號燈管理控制技術的基礎,運用先進的工業設計和集成思維理念將現有的筒式信號燈、箭頭式信號燈、倒計時數字顯示式信號燈集成設計創新為一體。本發明在滿足交通信號燈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礎上將三色(紅、黃、綠)信號燈創新為兩色(紅、綠)信號燈直接去掉“黃燈”,首次提出運用兩種顏色兩種狀態四種模式進行紅綠燈的切換:兩種顏色即紅燈與綠燈;兩種狀態即網絡協調控制和數字倒計時警示;四種模式即①紅燈、②紅燈數字警示、③綠燈和④綠燈數字警示,在①紅燈和③綠燈模式時適應信號燈網絡協調控制狀態;在②紅燈數字警示和④綠燈數字警示模式時采用數字倒計時警示代替現有的黃燈警示作用,此時信號燈顯示燈時不受網絡控制和干擾。本發明對于公安交通管理信號燈控制技術領域來講實為一大創舉,它從技術層面解決了信號燈顯示“黃燈”時駕駛人制動操作困難、闖黃燈搶行、后車追尾事故等矛盾,有效緩解道路交通壓力,節約社會運營成本,營造和構建了和諧的警民關系,對社會管理創新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產生深遠的影響。?
背景技術
從1868年誕生的煤氣交通信號燈到1918年第一盞名副其實的三色信號燈(紅、黃、綠)的應用,直到1968年聯合國制定的《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定》“綠燈通行、黃燈警告、紅燈禁行”(即紅、黃、綠)對信號燈進行了規范,交通信號燈的誕生和應用有效改善了各國城市交通擁堵的現象。從各國對“黃燈”的規定來看,設置黃燈的目的在于為駕駛員在紅燈和綠燈之間提供一個“緩沖時段”,提醒機動車駕駛員判斷是行駛過去還是停止車輛,同時在這個緩沖地帶實現清空路口的作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并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2年公安部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加大了對“闖黃燈搶行”等交通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發布的123號令規定“搶黃燈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此規定一經發布立刻在社會上引起了反響,在如此之嚴厲的處罰力度下,新規定受到機動車駕駛人的異議和質疑。為使廣大駕駛員在通過路口時提前采取制動措施安全通過,并有效解決因規避黃燈而引起的新的道路交通擁堵問題,本發明從技術層面解決了信號燈顯示“黃燈”時駕駛入制動操作困難、闖黃燈搶行、后車追尾事故等矛盾,并可有效緩解道路交通壓力,節約社會運營成本,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處罰更具人性化,營造和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
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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