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警報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280069256.7 | 申請日: | 2012-0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10610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0-15 |
| 發明(設計)人: | 高橋佳彥;川崎智哉;菰口徹哉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G1/16 | 分類號: | G08G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舒艷君;李洋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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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警報 裝置 | ||
1.一種警報裝置,其中,具有:
第1檢測部,其檢測從本車的右后方接近的其他車輛;
第2檢測部,其檢測從上述本車的左后方接近的其他車輛;
警報部,其向上述本車的駕駛員發布報告其他車輛的接近的警報;以及
控制部,其在由上述第1檢測部或者上述第2檢測部檢測到其他車輛時使上述警報部發布上述警報,
當上述本車從駐車狀態后退時,在由上述第1檢測部或者上述第2檢測部中的一方檢測到第1其他車輛后又由上述第1檢測部或者上述第2檢測部中的另一方檢測到第2其他車輛的情況下,上述控制部延長針對上述第1車輛的警報的發布。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報裝置,其中,
當在由上述第1檢測部或者上述第2檢測部中的一方檢測到第1其他車輛后的規定時間以內又由上述第1檢測部或者上述第2檢測部中的另一方檢測到第2其他車輛的情況下,上述控制部延長針對上述第1車輛的警報的發布。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警報裝置,其中,
上述規定時間被設定為比針對上述第1其他車輛發布警報的時間短的時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報裝置,其中,
延長上述警報的延長時間基于上述第2其他車輛與上述本車的推定交錯時間設定。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報裝置,其中,
上述延長時間為從對檢測到上述第1其他車輛的時刻加上上述第1其他車輛與上述本車的第1推定交錯時間而得的時刻起到對檢測到上述第2其他車輛的時刻加上上述第2其他車輛與上述本車的第2推定交錯時間而得的時刻為止的時間。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報裝置,其中,
針對上述第1其他車輛的警報的發布為警報音的輸出以及警報燈的點亮,
針對上述第1其他車輛延長的警報的發布為警報音的輸出或者警報燈的點亮中的任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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