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操作液壓制動系統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280065832.0 | 申請日: | 2012-1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321229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1-28 |
| 發明(設計)人: | 魯道夫·丹尼爾斯;伊恩·穆爾;托馬斯·斯文森;約爾格·里斯姆勒;赫伯特·福勒特;蒂莫·詹茲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特全球技術公司;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T7/04 | 分類號: | B60T7/04;B60T7/10;B60T8/171;B60T8/172;B60T8/32;B60T8/44;B60T13/66;B60T13/74;B60T17/18;B60T17/2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連和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 代理人: | 楊帆 |
| 地址: | 美國密歇根州迪爾***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操作 液壓 制動 系統 方法 | ||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操作機動車輛的液壓制動系統的方法,該液壓制動系統包含至少一個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
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例如機動車輛的行駛動態控制系統的機電整合的串聯式制動主缸或泵(ESC(電子穩定控制系統)或ESP(電子穩定程序系統)泵)--的輸出功率通常在駕駛模式中被約束,以便避免機動車輛的電動機的過熱。然而,在涉及制動作用的危險駕駛狀態中,例如,在強烈的制動衰減的情況下,這種對電動機輸出功率的約束將導致制動系統中的最大制動壓力過低,以及導致制動系統中的壓力提升過慢。這將導致在機動車輛的涉及制動作用的危險駕駛狀態的情況下制動距離的延長。
在此背景下,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操作機動車輛的液壓制動系統的方法,其可消除上述缺陷。
該目的由具有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的方法實現。此外,本發明的特別有利的實施例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公開。
應該注意的是,在以下說明書中單獨列出的技術特征可彼此以任何技術上有意義的方式結合并表示本發明的進一步的實施例。說明書附加地表征和說明本發明,尤其是結合附圖。
在本發明的用于操作機動車輛的液壓制動系統的方法的情況下,其中,制動系統包含至少一個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尤其是機電整合的串聯式制動主缸或ESC泵,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輸出功率在機動車輛的正常、非危險駕駛狀態中被約束。一旦檢測到危險駕駛狀態,該約束立即臨時性地停用。
涉及本發明的機動車輛危險駕駛狀態尤其應該被理解為制動系統的狀態,其關于正常狀態具有減少的制動作用,例如,可由制動器的過應力導致而發生。這種過應力的結果表現為制動衰減,其通常導致減少的制動作用,并因此導致機動車輛的更長的制動距離。
另一方面,用于驅動制動壓力發生器的電動機在正常、非危險駕駛狀態過程中的過熱可通過制動壓力發生器的電動機輸出功率的減少被有效地避免。另一方面,然而,在危險駕駛狀態的事件中,尤其是例如在強烈的制動衰減的情況下,通過使對制動壓力發生器的電動機輸出功率的約束的臨時性停用,更高的(即,最大的)制動壓力和更快的(即,盡可能最快的)壓力提升可用于制動系統。在機動車輛關于制動作用的危險駕駛狀態中的制動距離的延長,可通過根據本發明的方法被有效地避免。
根據本發明的一有利的實施例,危險駕駛狀態檢測包含監測制動壓力,其中,如果制動壓力落在可預設的下限制動壓力閾值以上并且在可預設的上限制動壓力閾值以下,則停用對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輸出功率的約束,以及如果制動壓力落在可預設的上限制動壓力閾值以上,或在可預設的下限制動壓力閾值以下,將重新激活該約束。換言之,下限制動壓力閾值是可由其預期關于制動系統的制動作用的危險駕駛狀態的值,并且上限制動壓力閾值表示為了制動系統的安全起見不應超過的制動壓力的最大值。優選地,下限制動壓力閾值具有從大約140bar至大約160bar的范圍內的值,并且上限制動壓力閾值具有從大約200bar至大約280bar的范圍內的值。
在超過上限制動壓力閾值時,約束的重新激活避免了制動系統承受過大的制動壓力,該壓力使其可能受到損害。在落在下限制動壓力閾值以下時,約束的重新激活保證了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不會在正常駕駛狀態或正常制動操作的過程中由于電力驅動裝置的輸出功率的減少而過熱。而且,如果在絕大部分的正常的制動操作的過程中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不以最大輸出功率操作,這有利于該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耐久性。因此,下限和上限制動壓力閾值限定了制動壓力窗口,其中,可存在本發明的意義上的危險駕駛狀態。
根據本發明的進一步有利的實施例,制動系統也包含防抱死系統,其中,該防抱死系統被監測,并且如果防抱死系統未對機動車輛的所有車輪執行防抱死干預,則停用對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輸出功率的約束,以及如果防抱死系統對機動車輛的所有車輪執行防抱死干預,則重新激活該約束。因為這樣,在危險駕駛狀態期間,對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輸出功率的約束的停用被進一步限制在其時間范圍內,其中,制動系統中更高的制動壓力也可實現更高的制動作用。一旦防抱死系統對機動車輛的所有車輪執行防抱死干預,制動系統中的制動壓力已經過高,以至于無法通過進一步增加制動系統中的制動壓力來達到更高的制動作用,電動機驅動的制動壓力發生器的輸出功率可因此如在正常駕駛狀態中一樣被再次減少。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福特全球技術公司;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未經福特全球技術公司;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280065832.0/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