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汽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280056936.5 | 申請日: | 2012-11-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946053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7-23 |
| 發明(設計)人: | 尾崎孝美 | 申請(專利權)人: | NTN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7/24 | 分類號: | B60L7/24;B60L15/00;B60T8/17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幸商標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16 | 代理人: | 劉激揚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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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汽車 | ||
相關申請
本申請要求申請日為2011年11月22日、申請號為JP特愿2011-254570號申請的優先權,通過參照其整體,將其作為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的內容而進行引用。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采用具有驅動車輪的電動機的電池驅動、燃料電池驅動等的內輪電動機車輛的電動汽車。
背景技術
在電動汽車中,為了在有限的電池容量下提高續航距離,多采用IPM型的電動機(埋入磁鐵型同步電動機)。該電動機的特征在于容易使再生制動器發揮作用,希望在續航距離很重要的場合,盡可能地利用該再生制動器。該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比如有專利文獻1。
現有技術文獻
專利文獻
專利文獻1:JP特開2010-32038號公報
發明內容
由于再生制動器直接對車輪進行制動,故與摩擦制動器相比較,如果過度加載,則會發生輪胎滑移,由此,適當的作用方式成為課題。特別是,在內輪電動機驅動裝置中,由于其制動轉矩直接傳遞給各車輪,故無法進行與其它的車輪之間的轉矩分配,故必須要求極力避免輪胎的滑移。關于按照不產生滑移的方式使再生制動器發揮適當作用的方面,根據電動機的驅動轉矩、車輪轉速的檢測值,可控制機械式制動器和再生制動器中的再生制動器分配。但是,在行駛中,也有許多車輪相對路面瞬間地上浮的情況,另外,根據路面狀態,輪胎與路面之間的摩擦系數也變化。由此,僅僅根據電動機的驅動轉矩、車輪轉速的檢測值,是難以進行再生制動器的適當控制的。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動汽車,該電動汽車盡可能地采用再生制動器,并且可防止再生制動器的過度加載造成的輪胎的滑移。在下面,采用表示實施方式的附圖中的標號對本發明的概要進行說明。
解決課題用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的電動汽車為下述的電動汽車,其包括:驅動車輪2的電動機6;控制該電動機6的電動機控制部29;再生制動器34,該再生制動器34設置于該電動機控制部29中,通過上述電動機6的發電將再生制動力提供給上述車輪2;機械式制動器9,該機械式制動器9以機械方式將制動力提供給上述車輪2,該電動汽車還包括:荷載傳感器41,該荷載傳感器41設置于支承上述車輪2的車輪用軸承4中,檢測作用于路面與輪胎之間的車輛行進方向的荷載;荷載對應再生制動限制機構36,該荷載對應再生制動限制機構36在上述荷載傳感器41的輸出達到設定值時,減少上述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
按照該方案,荷載對應再生制動限制機構36在作用于路面與輪胎之間的車輛行進方向的荷載達到設定值時,減少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像這樣,由于對應作用于路面與輪胎之間的荷載,減少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故可防止再生制動器34的過度加載造成的輪胎的滑移。特別是由于對應于實際上作用于路面與輪胎之間的荷載,限制再生制動器34的作用影響,故與根據電動機6的驅動轉矩、車輪轉速的檢測值而限制的情況不同,針對路面狀態的不同、輪胎相對路面的上浮等,快速地進行適合的控制。于是,即使在要盡可能地采用再生制動器34的情況下,仍可防止再生制動器34的過度加載造成的輪胎的滑移。
上述荷載對應再生制動限制機構36可在上述荷載傳感器41的輸出達到設定值而減少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后,在荷載傳感器41的輸出處于低于上述設定值的恢復用的設定值以下時,解除減少上述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的控制。在路面與輪胎之間的行進方向荷載降低時,不必要求降低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通過解除該降低的控制,從而盡可能多地采用再生制動器34,進行能量回收。
在本發明中,可在上述電動機控制部29中設置最大動作機構35,在從制動操作機構17經由作為控制車輛整體的電動控制單元的ECU21將再生制動轉矩指令提供給上述電動機控制部29時,該最大動作機構35按照已確定的規則,根據車輪2的轉數和電池19的充電狀態,計算再生制動器34的最大可能的再生制動轉矩,如果該最大可能的再生制動轉矩小于上述再生制動轉矩指令,則相對上述再生制動轉矩指令進行動作,使上述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最大,上述荷載對應再生制動限制機構36產生減少上述再生制動器34的制動轉矩的功能比上述最大動作機構的控制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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