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括有具有后方屏障涂層的可燃熱源的發煙制品在審
| 申請號: | 201280051920.5 | 申請日: | 2012-11-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89254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6-25 |
| 發明(設計)人: | S·斯托爾茨;Y·德古莫伊斯;F·拉旺希 | 申請(專利權)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產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4B15/16 | 分類號: | A24B15/16;A24F47/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王會卿 |
| 地址: | 瑞士納***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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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括 具有 后方 屏障 涂層 可燃 熱源 發煙 制品 | ||
1.一種發煙制品(2),其包括:
可燃熱源(4),所述可燃熱源具有相反的正面和背面以及從可燃熱源(4)的正面延伸至背面的至少一個氣流通道(16);以及
氣霧劑形成基材(6),所述氣霧劑形成基材包括在可燃熱源(4)的下游的至少一種氣霧劑形成物,
其特征在于,非金屬的、不可燃燒的、耐氣體的第一屏障涂層(14)設置于可燃熱源(4)的大致整個背面上,并且容許通過所述至少一個氣流通道(16)抽吸氣體。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屏障涂層(14)具有至少大致10微米的厚度。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屏障涂層(14)為基本不透空氣的。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屏障涂層包括粘土、玻璃、或氧化鋁。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熱源(4)為碳質熱源。
6.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熱源(4)包括點火助劑。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點火助劑為氧化劑。
8.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耐氣體的、耐熱的第二屏障涂層設置于所述至少一個氣流通道(16)的內表面上。
9.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屏障涂層為基本不透空氣的。
10.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其特征在于,所述氣霧劑形成基材(6)包括均質的基于煙草的材料。
11.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進一步包括:
圍繞并接觸可燃熱源(4)的后方部分(4b)以及氣霧劑形成基材(6)的相鄰前方部分(6a)的導熱元件(22)。
12.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進一步包括:
在氣霧劑形成基材(6)的下游的膨脹室(8)。
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發煙制品(2),進一步包括:
在膨脹室(8)的下游的嘴件(10)。
14.一種用于在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發煙制品(2)中使用的具有相反的正面和背面的可燃熱源(4),所述可燃熱源(4)包括:
從可燃熱源(4)的正面延伸至背面的至少一個氣流通道(16)以及
容許通過所述至少一個氣流通道(16)抽吸氣體的、在可燃熱源(4)的大致整個背面上的、非金屬的、不可燃燒的、耐氣體的屏障涂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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