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速度控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280043504.0 | 申請日: | 2012-06-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782625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0-10 |
| 發明(設計)人: | 東野義明;佐野利弘;羽根田范幸;酒井卓也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亞克迪斯 |
| 主分類號: | H04W28/22 | 分類號: | H04W28/2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11038 | 代理人: | 許海蘭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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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速度 控制系統 | ||
1.一種通信速度控制系統,配置于在因特網上配置的多個服務提供服務器、和與特定的通信運營商有關的多個便攜電話之間,其特征在于,具備:
與服務提供服務器的IP地址關聯起來逐個儲存各便攜電話與各服務提供服務器之間的數據通信量的通信量存儲單元;
將特定的服務提供服務器的IP地址預先登記為限定對象外的限定對象外存儲單元;
在特定的服務提供服務器與特定的便攜電話之間進行了分組的交換的情況下,從該分組抽出服務提供服務器的IP地址的單元;
參照所述通信量存儲單元,計算與所抽出的所述IP地址有關的累積的數據通信量的單元;
在該累積的數據通信量超過了規定的閾值的情況下,參照所述限定對象外存儲單元,確認該IP地址是否被登記為限定對象外的單元;
在與所述IP地址有關的累積的數據通信量超過所述閾值、并且在所述限定對象外存儲單元中該IP地址未被登記為限定對象外的情況下,判定為朝向與所述IP地址對應的服務提供服務器需要限制頻帶,并且在累積的數據通信量是所述閾值以下的情況、以及累積的數據通信量超過所述閾值但該IP地址是限定對象外的情況下,判定為朝向所述服務提供服務器不需要限制頻帶的單元;以及
在朝向所述服務提供服務器不需要限制頻帶的情況下,按照通常的通信速度將分組朝向發送目的地送出,在朝向所述服務提供服務器需要限制頻帶的情況下,按照比通常低的速度將分組朝向發送目的地送出的單元。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速度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日志收集單元,將分組送出的日期時間、數據通信量以及所述服務提供服務器的IP地址逐個儲存到所述通信量存儲單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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