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092445.3 | 申請日: | 2012-03-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551157U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21 |
| 發明(設計)人: | 王清云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中諾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725 | 分類號: | H04M1/725;H04M1/03;H04M1/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精英專利事務所 44242 | 代理人: | 李新林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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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機 外接 輔助 通話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手機的外部配件,尤其是一種可充當手機耳機功能的輔助通話裝置。
背景技術
隨著手機的普及,使用手機的人越來越多,但手機工作頻率較高、功率大、輻射強,長時間將手機貼近耳邊通話不利于身體康健,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通話時選擇使用手機耳機,以隔離輻射。但經常使用耳機通話,耳塞長時間塞入耳朵中,容易對聽覺系統造成影響,導致聽力出現問題。同時手機耳機使用時需要將耳機的耳塞塞入耳朵中,且耳塞不易抓取,使得其使用不方便。另外當使用者耳部戴有助聽裝置時候,將無法使用手機耳機。最后手機耳機的功能單一,只具備麥克風和聽筒的功能,無法滿足一些應急情況的需要,例如沒有照明或給手機充電等功能。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握取容易、使用方便的,可供戴有助聽裝置的人士使用的,功能多樣、實用性強的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包括一長條狀殼體和供與手機插口聯接的插頭,所述長條狀殼體通過導線與所述插頭連接,所述長條狀殼體兩端內部分別固設傳聲器和受話器,所述傳聲器和所述受話器均與所述插頭電連接。
優選地,所述長條狀殼體的兩端同時向同一側彎折形成兩彎折端,所述傳聲器和受話器分別固設于該兩彎折端內。
優選地,所述受話器為與助聽器兼容的受話器。
優選地,所述長條狀殼體內固設有電池,該電池通過所述殼體內設有的手機充電電路與所述插頭電連接。
優選地,所述長條狀殼體的表面固設有LED燈,該LED燈與所述電池電連接。
優選地,所述長條狀殼體內固設有供將所述導線收卷起來的自動卷線機構,所述自動卷線機構與所述電池電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中引入了一電話手柄狀的長條殼體,該殼體兩端分別設置傳聲器和受話器,使得使用者在使用本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時,將插頭插入手機中后,抓取手柄就可以使用,在隔離手機輻射的同時使用方便。本實用新型中的受話器為一與助聽器兼容的受話器時,本實用新型可供戴有助聽裝置的人士使用。另外,本實用新型的殼體內部設置電池、充電電路及LED燈,使得本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除充當手機耳機功能外,還可以給手機充電和以及照明,功能多樣,可滿足一些應急情況的需求。最后本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的殼體內設置自動卷線機構,在本實用新型不使用時,自動卷線機構可將所述的導線卷回到殼體內,使得本實用新型占用空間更小,攜帶方便,同時導線收入殼體內可實現對導線的保護,延長本實用新型的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的優選實施方式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的優選實施方式的主要部件電路連接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1、圖2所示的一種手機的外接輔助通話裝置,包括一長條狀的殼體1、供插入手機上耳機插口或充電插口的插頭2,殼體1和插頭2之間通過導線3連接。殼體1的兩端向同一側彎折形成兩彎折端,兩端彎折后殼體1呈現為一電話手柄狀,殼體1的中部供人手握取。殼體1的兩彎折端分別固設傳聲器11和受話器12,傳聲器11和受話器12均與插頭3電連接。此時插頭3插入手機上手機耳機插口后,本實用新型可起到手機耳機的功能。受話器11為與助聽器兼容的受話器類型,這樣的設計使得戴有助聽器者也可使用本實用新型。
如圖1、圖2所示,殼體1內還設置有電池13、供給手機充電的充電電路15及自動卷線機構16,殼體1表面固設有LED燈14。電池13與LED燈14電連接;電池13與充電電路15電連接后,充電電路15與插頭2電連接,當插頭2插入手機上充電插口內時,本實用新型中的電池13可給手機充電,應對一些緊急情況。電池13與自動卷線機構16電連接,電池13給自動卷線機構16的轉動提供動力,自動卷線機構16的轉動可以將導線3卷到它的轉軸上從而將導線3收回殼體1內。
以上是對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實用新型創造并不限于所述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精神的前提下還可做作出種種的等同變形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形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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