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562983.9 | 申請日: | 2012-1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74525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26 |
| 發明(設計)人: | 大堀晉也;安藤大吾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2D13/08 | 分類號: | F02D13/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馬江立;萬柳軍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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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內燃 發動機 控制 裝置 | ||
1.一種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所述內燃發動機包括改變氣門正時的可變氣門正時機構,所述控制裝置包括:
控制所述氣門正時的改變的控制單元(70),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70)設定發動機停止請求時目標氣門正時,所述發動機停止請求時目標氣門正時為在作為所述內燃發動機(10)的運轉停止的發動機停止被請求時的目標氣門正時,
當所述發動機停止被請求時,所述控制單元(70)開始發動機停止請求時氣門正時控制,所述發動機停止請求時氣門正時控制為改變所述氣門正時以使得所述氣門正時與所述發動機停止請求時目標氣門正時一致的控制,
所述控制單元(70)使所述內燃發動機在所述發動機停止被請求后在怠速狀態下運轉預定時間,并且
一旦在所述發動機停止被請求后經過了所述預定時間,所述控制單元(70)就開始發動機停止處理,所述發動機停止處理為停止所述內燃發動機的運轉的處理,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述預定時間設定成使得所述預定時間與作為從所述發動機停止處理開始到所述內燃發動機的運轉停止所需的時間的發動機停止時間的總和變成等于作為直到通過所述發動機停止請求時氣門正時控制而使所述氣門正時與所述發動機停止請求時目標氣門正時一致所需的時間的氣門正時控制時間,或者使得所述預定時間與所述發動機停止時間的總和變成等于比所述氣門正時控制時間長的時間之中最短的時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70)推定所述發動機停止時間,并且根據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和所述氣門正時控制時間來設定所述預定時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推定為隨著所述內燃發動機的轉速升高而增加的時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動力單元裝備有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電動機(MG1,MG2),
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所述電動機(MG1,MG2)彼此聯接,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推定為隨著所述電動機(MG1,MG2)的轉速升高而增加的時間。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車輛裝備有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電動機(MG1,MG2),
所述內燃發動機(10)、所述電動機(MG1、MG2)和所述車輛相互聯接,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設定為隨著所述車輛的速度升高而增加的時間。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動力單元裝備有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電動機(MG1,MG2),
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所述電動機(MG1,MG2)彼此聯接,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推定為隨著所述電動機(MG1,MG2)的轉速升高而增加的時間。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內燃發動機的控制裝置,其中
車輛裝備有所述內燃發動機(10)和電動機(MG1,MG2),
所述內燃發動機(10)、所述電動機(MG1,MG2)和所述車輛相互聯接,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70)將所推定的發動機停止時間設定為隨著所述車輛的速度升高而增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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