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460132.3 | 申請日: | 2012-11-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1304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5-21 |
| 發明(設計)人: | 董義旺;趙雄鷹;吳剛;王暉;陳曉雷;吳程科;李赟;許鐵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1/02 | 分類號: | H04M11/02;H04M1/725;G06K7/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毛麗琴 |
| 地址: | 100033 ***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 手機 終端 通信 行為能力 方法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通信技術,尤其是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
背景技術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手機終端的使用越來越普遍,并且手機終端可以實現越來越豐富的通信功能,例如,語音功能、短消息功能、拍照功能、錄音錄像功能等。
實際應用中,通常需要對進入某個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限制,例如,在要求保密的科研等場所,需要屏蔽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語音功能、短消息功能、拍照功能、錄音錄像功能等。
現有技術中,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方法是:為手機終端定制一個可以控制通信行為能力的操作系統,通過特定數據線和特定方式,重新對手機終端安裝操作系統來實現對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控制。該第一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想要實現不同的通信行為能力控制,需要定制不同的手機終端操作系統,每更改一次通信行為能力,就需要對手機終端重裝一次操作系統,安裝時間較長,操作繁瑣。
第二種方法是:將手機終端的操作系統設定為可以通過一個特制的控制指令發送單元來控制,需要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時,將手機終端和控制指令發送單元通過數據線相連,并由控制指令發送單元觸發控制指令來改變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該第二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控制指令發送單元是特制硬件,無法根據需要更改,且控制指令發送單元必須通過數據線控制手機終端,操作專業性要求較高,不易實現。
第三種方法是:在手機終端內置的功能選擇模塊,利用網絡遙控模塊通過互聯網方式控制手機終端中的功能控制模塊,功能控制模塊可以開打或停止某個特定軟件,從而控制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該第三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手機終端用戶可能自行關閉手機終端中用于控制的軟件,從而導致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無法實現,并且,該方法不是通過手機終端本身來觸發控制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需要各用戶預先在手機終端中安裝特定軟件,否則無法實現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控制。
發明內容
本發明實施例所要解決的一個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以實現對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有效控制,且操作簡單,易于實現。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平臺;
系統平臺根據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系統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送控制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平臺之后,還包括:
系統平臺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執行所述系統平臺根據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系統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送禁止進入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所述系統平臺根據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統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經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210460132.3/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