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210460132.3 | 申請日: | 2012-11-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1304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5-21 |
| 發(fā)明(設計)人: | 董義旺;趙雄鷹;吳剛;王暉;陳曉雷;吳程科;李赟;許鐵偉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1/02 | 分類號: | H04M11/02;H04M1/725;G06K7/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毛麗琴 |
| 地址: | 100033 ***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 手機 終端 通信 行為能力 方法 系統(tǒng) | ||
1.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wǎng)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wǎng)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之后,還包括:
系統(tǒng)平臺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執(zhí)行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黑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設置在場所出口的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外出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第二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wǎng)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
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二讀卡器設備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
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取消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取消控制指令;
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以取消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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