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把手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452171.9 | 申請日: | 2012-11-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04143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15 |
| 發明(設計)人: | 迪爾克·米勒;馬庫斯·巴特爾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弗·霍斯貝克及弗斯特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5B1/00 | 分類號: | E05B1/00;E05B65/4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余剛;李慧 |
| 地址: | 德國費***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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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把手 裝置 | ||
1.一種用于機動車的可移動部件(1)的、特別是用于車門(1)、行李艙蓋或者類似物的把手裝置,所述把手裝置具有:
能固定在所述可移動部件(1)上的、能由使用者從外部觸及的把手(10);和軸承支架(13),所述軸承支架與所述把手(10)相連接,由此所述把手(10)適合于圍繞位于所述可移動部件(1)內部的轉軸(15)偏轉,所述軸承支架(13)作用于所述轉軸;
電子組件(30),所述電子組件具有電子器件(33)和至少一個傳感器元件(31,32),其中,所述電子組件(30)適合于由所述把手(10)附近的使用者來激活,并且能與機動車一側的安全系統(2)相連接,其中,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布置在所述把手(10)上,并且所述電子器件(33)布置在所述軸承支架(13)上,所述把手(10)具有空腔(11)和薄壁形式的空心體(12),所述空心體(12)包圍所述空腔(11)并且用作為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的載體,其中所述空腔(11)基本上是不含有元件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器件(33)布置在所述軸承支架(13)適合于圍繞其偏轉的所述轉軸(15)附近。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器件(33)這樣布置在所述軸承支架(13)上,即所述電子器件(33)作為平衡重起作用,所述平衡重至少有助于或阻止了,即所述把手(10)因為起作用的加速度而從所述可移動部件(1)中移動出來,所述加速度可能在發生事故時對所述機動車產生影響。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10)設計為不含有澆注材料的。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容器(36),在所述容器中布置有所述電子器件(33),其中,特別是所述電子器件(33)密封地位于所述容器(36)內。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支架(13)具有緊固件(16),所述電子器件(33)和/或所述容器(36)布置在所述緊固件上。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是電極,和/或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設計為電容傳感器和/或壓電傳感器。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體(12)具有位于內部的區域(12.2)和位于外部的區域(12.1),其中,所述位于內部的區域(12.2)朝向所述可移動部件(1),并且所述位于外部的區域(12.1)背對所述可移動部件(1),其中,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至少布置在所述兩個區域(12.1,12.2)中的一個區域中。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器件(33)具有兩個傳感器元件(31,32),其中,所述第一傳感器元件(31)設置在所述位于外部的區域(12.1)中,并且所述第二傳感器元件(32)設置在所述位于內部的區域(12.2)中,其中,特別是所述第一傳感器元件(31)這樣設計,即能探測到使用者的有意的動作,由此能通過所述安全系統(2)觸發機動車一側的閉鎖過程,和/或所述第二傳感器元件(32)這樣設計,即能探測到使用者的有意的動作,由此能通過所述安全系統(2)觸發機動車一側的解鎖過程。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意的動作是指使用者靠近所述把手(10),特別是指靠近所述位于內部的區域(12.2)和/或所述位于外部的區域(12.1),和/或所述有意的動作是指接觸所述把手(10),特別是指接觸所述位于內部的區域(12.2)和/或所述位于外部的區域(12.1)。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是金屬的并且作為電極起作用,其中,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特別地設計為線繞元件、薄膜或沖壓件、特別地設計為沖壓板。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把手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元件(31,32)嵌入在所述空心體(12)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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