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出現通知設備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426543.0 | 申請日: | 2012-10-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85715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08 |
| 發明(設計)人: | 中山利明;鈴木浩司;花田敬次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電裝;浜名湖電裝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Q5/00 | 分類號: | B60Q5/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王英;劉炳勝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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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出現 通知 設備 | ||
1.一種通知車輛的出現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包括:
報警裝置(2),包括
報警發生器(3),生成報警聲音,以及
傳聲筒(4),通過所述傳聲筒將所述報警聲音發送到所述車輛之外;以及
電動式揚聲器(1),生成具有可聽頻率的通知聲音,其中
所述電動式揚聲器固定到所述傳聲筒,并且向所述傳聲筒內發出所述通知聲音,從而通過所述傳聲筒向所述車輛之外生成所述通知聲音。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其中
所述電動式揚聲器由生成可聽聲音的壓電揚聲器構成。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其中
所述傳聲筒由渦旋形喇叭構成,并且
所述電動式揚聲器被布置成通過所述傳聲筒與所述報警發生器相對。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還包括:
容納所述電動式揚聲器的外殼(21),其中
所述外殼具有與所述傳聲筒連通的連通孔口(22),通過所述連通孔口將所述電動式揚聲器發出的聲波引入到所述傳聲筒,
將所述外殼定義為具有內部容積(V),
將所述連通孔口定義為具有與所述外殼的壁厚相對應的長度(L)和開口面積(S),
所述外殼和所述連通孔口構成了具有共振頻率(f)的共振器,并且
通過改變所述外殼的內部容積、所述連通孔口的長度和所述連通孔口的開口面積的至少其中之一而將所述共振頻率配置為與所述傳聲筒所特有的共振峰頻率一致。
5.根據權利要求1-3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其中,所述電動式揚聲器基于從與所述車輛出現通知設備不同的設備(31)輸出的操作信號生成與所述通知聲音不同的聲音。
6.根據權利要求1-3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車輛出現通知設備,其中,所述報警發生器基于從與所述車輛的乘客操作的喇叭按鈕不同的設備(31)輸出的操作信號生成警告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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