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及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336131.8 | 申請日: | 2012-09-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82606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2-19 |
| 發明(設計)人: | 周迎輝;湯小生;馬芳武;趙福全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R25/04 | 分類號: | B60R25/04;B60K28/14;B60R21/0136;F02D29/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波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64 | 代理人: | 李韜 |
| 地址: | 311228 浙江省杭州***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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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碰撞 防火 防盜 系統 方法 | ||
1.一種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其包括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碰撞傳感器(13)、車速傳感器(14)、點火開關(15)、剎車開關(16)、火花塞(17)及噴油嘴(18),該碰撞傳感器(13)用于感測車輛的碰撞信號并告知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對該碰撞信號進行處理以判斷是否發出安全氣囊引爆信號,其特征在于,
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接收該安全氣囊引爆信號及該車速傳感器(14)發出的車速信號,且該車速信號為零時,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控制該火花塞(17)及該噴油嘴(18)停止工作,且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進入設防狀態而無法啟動車輛,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接收該剎車開關(16)發出的至少一次剎車信號及該點火開關(15)發出的至少一次點火信號,以解除設防狀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其特征在于: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將該碰撞信號轉換為一撞擊判定值并將該撞擊判定值與一臨界值作比較,當該撞擊判定值大于或等于該臨界值時,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控制安全氣囊引爆并發出的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其特征在于:當該撞擊判定值小于該臨界值時,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不發出的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其特征在于: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解除設防狀態后,通過該點火開關(15)輸入點火信號給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控制該火花塞(17)及該噴油嘴(18)恢復工作,以啟動該車輛。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其特征在于:該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用于機動車輛。
6.一種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方法,實現該方法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系統(10)包括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碰撞傳感器(13)、車速傳感器(14)、點火開關(15)、剎車開關(16)、火花塞(17)及噴油嘴(18),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一: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接收該碰撞傳感器(13)發出的碰撞信號并發出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步驟二: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接收該安全氣囊引爆信號及該車速傳感器(14)發出的車速信號,且該車速信號為零;
步驟三: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控制該火花塞(17)及該噴油嘴(18)停止工作,且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進入設防狀態而無法啟動車輛;
步驟四: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接收該剎車開關(16)發出的至少一次剎車信號及該點火開關(15)發出的至少一次點火信號,以解除設防狀態。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驟四之后,通過該點火開關(15)輸入點火信號給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該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11)控制該火花塞(17)及該噴油嘴(18)恢復工作,以啟動該車輛。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步驟一還包括以下步驟:
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對該碰撞信號進行處理以判斷是否發出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方法,其特征在于: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將該碰撞信號轉換為一撞擊判定值并將該撞擊判定值與一臨界值作比較,當該撞擊判定值大于或等于該臨界值時,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控制安全氣囊引爆并發出的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碰撞后防火防盜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撞擊判定值小于該臨界值時,該安全氣囊電子控制單元(12)不發出的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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