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275278.0 | 申請日: | 2012-08-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72554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14 |
| 發明(設計)人: | 師建國;劉飛虎;張燕;田玉梅;劉祥芹;李煒東 | 申請(專利權)人: |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 |
| 主分類號: | A61K36/804 | 分類號: | A61K36/804;A61K36/8945;A61K36/8964;A61K36/8994;A61K36/888;A61P25/18;A61K33/26 |
| 代理公司: | 西安通大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61200 | 代理人: | 陸萬壽 |
| 地址: | 710061*** | 國省代碼: | 陜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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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治療 精神分裂癥 中藥 組合 | ||
1.一種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龍膽草1~90份、柴胡1~50份、生地1~90份、磁石1~240份和丹參1~60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還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炒棗仁1~90份、白芷1~90份、茯苓1~50份、鉤丁1~60份、山藥1~90份、肉豆蔻1~90份和女貞子1~50份。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還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陳皮1~30份、薏苡仁1~20份和澤瀉1~50份。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山藥1~90份、肉豆蔻1~90份、女貞子1~50份、知母1~30份和肉桂1~10份。
5.如權利要求2~4任何一項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還包括以下兩種組份之一的原料藥:
第一組份:甘草1~30份、白術1~30份、石菖蒲1~30份、合歡皮1~30份、川芎1~30份和厚樸1~30份;
第二組份:鉤丁1~60份、龍眼肉1~30份、丹皮1~30份、五味子1~30份、牛膝1~30份和茯神1~30份。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龍膽草2~80份、柴胡5~40份、生地2~90份、磁石10~200份、丹參10~50份、炒棗仁2~80份、白芷2~85份、茯苓3~40份、鉤丁2~40份、山藥2~80份、肉豆蔻2~80份和女貞子3~40份。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龍膽草2~80份、柴胡5~40份、生地2~90份、磁石10~200份、丹參10~50份、炒棗仁2~80份、白芷2~85份、茯苓3~40份、鉤丁2~40份、山藥2~80份、肉豆蔻2~80份、女貞子3~40份、知母2~30份、肉桂1~10份、陳皮1~30份、薏苡仁1~20份和澤瀉2~50份。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質量份數計,包括以下組分的原料藥:
龍膽草90份,柴胡45份,生地90份,磁石240份,丹參30份,炒棗仁90份,白芷30份,茯苓50份,鉤丁30份,山藥90份,肉豆蔻45份和女貞子30份。
9.如權利要求1~7任何一項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將各味原料藥按質量份配比后,加水煎煮至其體積濃縮為1/4~1/5,得到煎煮的提取物,直接服用;
或者以煎煮的提取物作為有效成分,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制成丸劑、膠囊劑、片劑、散劑、顆粒劑、湯劑或口服液。
10.權利要求1~7任何一項所述的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中藥組合物在制備針對精神分裂癥和/或消除幻覺的藥物的應用;
或者在制備調節神經遞質的藥物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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