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微球體的墻壁修復配混物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184943.5 | 申請日: | 2012-06-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826788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2-19 |
| 發明(設計)人: | A·法斯拉;J·博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門哈斯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4B26/06 | 分類號: | C04B26/06;C04B16/04;E04G23/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江磊 |
| 地址: | 美國賓夕***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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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球體 墻壁 修復 配混物 | ||
1.一種包含球形珠粒、和聚合物顆粒的穩定水性分散體的干燥前組合物,其中:
a)所述球形珠粒的特征在于:i)在環境溫度下不具有成膜性;ii)均勻系數不大于1.5;和iii)體積平均粒度在1微米至1毫米范圍內;
b)所述聚合物顆粒的分散體的特征在于:i)在環境溫度下具有成膜性;ii)固體含量在10-65%范圍內;和iii)體積平均粒度在20-500納米范圍內,前提是所述珠粒的體積平均粒度至少比所述聚合物顆粒的體積平均粒度大8倍;以及
c)以所述分散體和所述珠粒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顆粒的穩定水性分散體的體積在20-60%范圍內。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是均勻系數不大于1.2的聚合物珠粒。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是體積平均粒度在5-600微米范圍內的苯乙烯-二乙烯基苯珠粒,所述聚合物顆粒的Tg在-40℃至0℃范圍內。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的均勻系數不大于1.1,以所述組合物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顆粒的穩定水性分散體的體積在30-50%范圍內,其中所述聚合物顆粒的體積平均粒度在100-300納米范圍內。
5.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的均勻系數不大于1.05,以所述組合物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顆粒的穩定水性分散體的體積在35-45%范圍內。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合物是賓厄姆流體。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包含陽離子官能側基。
8.一種包含球形珠粒、和貼附于所述珠粒的聚合物膜的干燥后組合物,其中:
a)所述球形珠粒的特征在于:i)在環境溫度下不具有成膜性;ii)均勻系數不大于1.5;iii)體積平均粒度在1微米至1毫米范圍內;以及
b)以所述聚合物和所述珠粒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膜的體積在2-40體積%范圍內。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干燥后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是均勻系數不大于1.2的聚合物珠粒。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干燥后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是體積平均粒度在5-600微米范圍內的苯乙烯-二乙烯基苯珠粒,所述聚合物膜的Tg在-40℃至0℃范圍內。
11.如權利要求8-10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后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的均勻系數不大于1.1,以所述熱塑性聚合物和所述珠粒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膜的體積在5-30體積%范圍內。
12.如權利要求8-11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后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珠粒的均勻系數不大于1.05,以所述熱塑性聚合物和所述珠粒的體積為基準計,所述聚合物的體積在15-25體積%范圍內。
13.用來將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干燥前組合物施涂于基材的方法,干燥之后形成干燥后組合物,其中,干燥后組合物的體積是干燥前組合物體積的至少85%。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干燥之后,干燥后組合物的體積是干燥前組合物體積的至少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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