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照明裝置及觀察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107894.5 | 申請日: | 2005-07-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2634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8-08 |
| 發明(設計)人: | 彼得·雷默爾;漢斯·阿伯拉莫斯基;丹尼爾·庫斯特;弗瑞茲·施特雷勒;阿爾方斯·阿貝勒 | 申請(專利權)人: | 卡爾·蔡斯外科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B19/00 | 分類號: | A61B19/00;A61B3/13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李鎮江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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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裝置 觀察 | ||
1.照明裝置,用于具有一個、兩個或更多個觀察光路的觀察裝置,這些觀察光路分別具有一個觀察射束,所述照明裝置具有至少一個用于產生至少一個照明射束(12)的光源,所述照明射束用于照亮被觀察對象,尤其是被觀察的眼睛,其特征在于,在被觀察對象的眼底上的照明光點的大小不超過眼底上觀察射束橫截面的1倍,優選地不超過其0.7倍,更好的是不超過其0.5倍,最好不超過其0.3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照明射束(12)與相應的觀察射束同軸前進。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眼底上照明光點中心與觀察射束橫截面中心的距離為眼底上觀察射束橫截面半徑的0.8倍,優選地為其0.5倍,更好的是為其0.2倍,最好為其0.05倍。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照明光點的直徑被如此設計,使得它在被觀察對象的眼底上不超過1.5毫米,優選地不超過1.0毫米,最好不超過0.5毫米。
5.如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它具有一個物鏡單元(10)。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物鏡單元(10)被構造成同時也作為觀察裝置的物鏡單元,尤其是作為其主物鏡。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分別用于使一個觀察射束與一個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重疊的裝置。
8.如權利要求7所述并回引權利要求5或6中的一個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疊的裝置被如此設置,使得觀察射束與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的重疊在物鏡單元上面進行。
9.如權利要求7所述并回引權利要求5或6中的一個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疊的裝置被如此設置,使得觀察射束與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的重疊在物鏡單元下面進行。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物鏡單元被構造成變焦透鏡元件。
11.如權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疊的裝置具有至少一個形式為棱鏡和/或射線分配板和/或部分透光的鏡子和/或鉆穿的鏡子的光學元件。
12.如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用于產生至少一個環狀的照明子射束的裝置,此照明子射束圍繞一個觀察射束被設置。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至少一個用于改變至少一個照明射束(12)和/或至少一個照明子射束(13)的射束橫截面的裝置(14)。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14)被構造成光闌,尤其是可變光闌或離散的光闌,構造成LCD顯示器,構造成DMD,構造成LCOS或構造成FLCOS。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兩個或更多個光源,并且借助于每個光源產生一個照明子射束(13)。
16.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單個的光源和用于將此光源的照明射束(12)分成兩個或更多個照明子射束(13)的裝置(11)。
17.如權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光源被構造成燈,尤其是構造成鹵燈或氙燈,構造成激光器,構造成非熱力的發射器,構造成光導體,尤其是構造成光纖光導體束,構造成至少一個LED或至少一個OLED。
18.觀察裝置,尤其是手術顯微鏡,具有照明裝置和一個、兩個或更多個立體的觀察光路,這些觀察光路分別具有一個觀察射束,所述照明裝置具有至少一個用于產生至少一個照明射束(12)的光源,所述照明射束用于照亮一個被觀察對象,例如眼睛,其特征在于,照明射束(12)在被觀察對象的眼底形成至少一個照明光點,并且眼底上照明光點的大小不超過眼底上觀察射束橫截面的1倍,優選地不超過其0.7倍,更好的是不超過其0.5倍,最好不超過其0.3倍。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觀察裝置,其特征在于,照明裝置按照權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項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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