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內燃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103118.8 | 申請日: | 2012-0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35419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3-01 |
| 發明(設計)人: | R·安贊道弗;K·斯米德賴特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AVL里斯脫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1L13/06 | 分類號: | F01L13/06;F01L1/2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31100 | 代理人: | 顧峻峰 |
| 地址: | 奧地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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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內燃機 | ||
1.一種內燃機,所述內燃機具有每個氣缸至少一個能通過凸輪軸和至少一個傳動元件(40、70)來操作的排氣門(3),其中在所述凸輪軸和所述排氣門(3)之間,至少一個液壓式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設置在所述傳動元件(40、70)中,所述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具有與壓力室(9)相鄰的活塞(10)并且從所述壓力室(9)引出至少一個通過減壓閥(15)與卸壓裝置連接的減壓管路(14),并且所述內燃機具有發動機制動裝置,通過所述發動機制動裝置能在至少一個發動機制動階段期間保持至少一個排氣門(3)開啟,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動機制動裝置由所述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構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元件(40、70)較佳地在背向所述排氣門(3)的一側區域內的較佳地對應于靜止位置的終端位置處緊靠特別較佳為可調節的支架(18),其中所述減壓管路(14)終止于所述支架(18)的區域內。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終端位置,所述支架(18)使所述減壓管路(14)密閉。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減壓管路(14)至少主要設置在第一傳動元件(40)中。
5.如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減壓閥(15)設置在所述第一傳動元件(40)中。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壓式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設置在所述第一傳動元件(40)中。
7.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壓式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設置在第二傳動元件(70)中。
8.如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能通過控制管路(20)以液壓方式進行操作。
9.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能以氣動方式進行操作。
10.如權利要求1至9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能以電氣方式進行操作。
11.如權利要求1至10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能以機械方式進行操作。
12.如權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具有能通過控制管路(20)中的控制壓力(pST)抵抗回位彈簧(22)的力進行偏移的控制活塞(19)。
13.如權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減壓閥(15)具有旋轉滑閥(23)。
14.如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傳動元件(40)由構造成搖臂或拉桿的氣門搖臂(4)構成。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傳動元件(70)由較佳是無導向的氣門橋(7)構成。
16.如權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氣門間隙補償裝置(8)設置在所述氣門搖臂(4)的背對所述支架(18)的排氣門側區域(16)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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