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和用于操作地板清潔機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180072645.0 | 申請日: | 2011-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717117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4-09 |
| 發明(設計)人: | 于爾根·默茨;弗蘭克·農嫩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爾弗雷德·凱馳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11/40 | 分類號: | A47L11/4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鄒璐;安翔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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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行駛 地板 清潔 用于 操作 方法 | ||
1.一種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包括一個車架(12)、至少一個清潔頭(20)和一個保持裝置(40),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通過所述保持裝置保持在所述車架(12)上并能夠相對于車架(12)提升,其中所述保持裝置(40)包括第一桿裝置(42)、第二桿裝置(56)、第三軸承裝置(66)和第四軸承裝置(78),所述第一桿裝置通過第一軸承裝置(44)以可轉動的方式保持在車架(12)上,所述第二桿裝置通過第二軸承裝置(58)以可轉動的方式保持在車架(12)上,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通過所述第三軸承裝置以可轉動的方式保持在第一桿裝置(42)上,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通過所述第四軸承裝置以可轉動的方式保持在所述第二桿裝置(56)上,其特征在于,為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配屬一個止擋件(92),當達到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相對于車架(12)的確定的提升位置時,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支撐在所述止擋件上,并且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在所述止擋件上通過所述支撐能夠相對于車架(12)轉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不依賴于所述第一桿裝置(56)的轉動位置,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下側(84)與車架(12)的角度定向保持不變,直到達到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確定的提升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桿裝置(56)和/或第二軸承裝置(58)柔性地構造,使得在支撐在止擋件(92)上的情況下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傾斜運動成為可能。
4.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軸承裝置(58)包括一個轉動滑動軸承(62)或者構造為轉動滑動軸承(62)。
5.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為止擋件(92)配屬配對面(98),所述配對面布置于或形成于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殼體(70)上。
6.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擋件(92)的止擋面(94)布置在所述第一桿裝置(42)、所述第二桿裝置(56)與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之間,并且尤其相對于所述車架(12)固定地布置。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擋面(94)相對于所述第一軸承裝置(44)、第二軸承裝置(58)、第三軸承裝置(66)和第四軸承裝置(78)而言布置成距離所述第三軸承裝置(66)最近。
8.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通過在所述止擋件(92)上支撐而轉動的情況下,如果所述地板清潔機安置在一個平的地面(26)上,那么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下側(84)相對于地面(26)呈銳角,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就所述地板清潔機的前進方向(28)而言的前端部(102)與地面(26)的距離比所述至少一個清潔頭(20)的后端部(100)與地面(26)的距離更大。
9.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將所述第三軸承裝置(66)布置在所述第一桿裝置(42)的就所述地板清潔機的前進方向(28)而言的前端部(50)上或其附近。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將所述第一軸承裝置(44)布置在所述第一桿裝置(42)的前端部(50)與后端部(52)之間。
11.根據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桿裝置(42)包括一個布置在所述第一軸承裝置(44)與后端部(52)之間的杠桿臂。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杠桿臂形成用于所述第一桿裝置(42)在所述第一軸承裝置(44)上的轉動運動的操縱裝置(54),或者與操縱裝置處于作用連接。
13.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可行駛的地板清潔機,其特征在于,將所述第四軸承裝置(78)布置在所述第二桿裝置(56)的就所述地板清潔機的前進方向(28)而言的前端部上或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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