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避免車輛碰撞的方法和車輛駕駛員輔助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180071623.2 | 申請日: | 2011-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08206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2-26 |
| 發明(設計)人: | A·沙布;A·克魯斯;W·齊格勒 | 申請(專利權)人: | 戴姆勒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K31/00 | 分類號: | B60K31/00;B60W30/08;B60T7/04;B60T7/22;B60T8/32;G08G1/16;B60W10/20;B60W10/184;B60W30/09;B60W30/09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吳鵬;殷玲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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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避免 車輛 碰撞 方法 駕駛員 輔助 系統 | ||
1.一種用于避免車輛碰撞的方法,對車輛周圍的物體相對于車輛的位置和運動進行檢測,并對碰撞危險進行評價,如果根據評價在未采取系統干預的情況下車輛和物體的碰撞不可避免,則根據對碰撞危險的評價自動對車輛的制動系統和/或轉向系統進行干預,其特征在于,持續對車輛制動踏板的致動情況進行檢測,如果制動踏板以超過規定的最小致動速度的致動速度以及超過規定的最小致動量的致動量被致動,則推斷出存在碰撞危險;在識別到碰撞危險時,如果對碰撞危險的評價表明通過避讓操作能避免碰撞,但通過制動操作不能避免碰撞,則自動實施避讓操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評價碰撞危險時作為第一評價標準確定出:通過具有規定的最大減速度的制動操作是否能避免碰撞,使用該第一評價標準決定通過制動操作是否能避免碰撞。
3.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評價碰撞危險時確定出制動操作時間段,該制動操作時間段說明了一在其內必須采取制動操作才能避免碰撞的時間段,根據所確定的制動操作時間段決定是否能通過制動操作避免碰撞。
4.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評價碰撞危險時作為第二評價標準確定出:車輛是否能以規定的安全距離避讓開物體,使用該第二評價標準決定:是否能通過避讓操作避免碰撞。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確定出引起相對于物體以安全距離進行的避讓操作的最大橫向加速度,將所確定的最大橫向加速度和規定的閾值加以比較,并如果所確定的最大橫向加速度小于該閾值則推斷出能通過避讓操作避免碰撞,而如果所確定的最大橫向加速度大于該閾值,則推斷出不能通過避讓操作避免碰撞。
6.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評價碰撞危險時確定避讓操作時間段,該避讓操作時間段說明了一在其內必須采取避讓操作才能避免碰撞的時間段,并根據所確定的避讓操作時間段決定:是否能通過避讓操作避免碰撞。
7.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自動轉向干預和/或自動制動干預和/或自動行駛機構作用來實施自動避讓操作。
8.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動避讓操作過程中,制動踏板的致動對于車輛制動減速度的影響被減小。
9.一種用于實施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的車輛駕駛員輔助系統(1),包含:至少一個環境傳感器(2),用于對車輛周圍的物體相對于車輛的位置和運動進行檢測;轉向輔助裝置(4),用于車輛的自動轉向;以及控制單元(6),用于根據至少一個環境傳感器(2)的信號對碰撞危險進行評價并對轉向輔助裝置(4)加以控制,其特征在于用于檢測制動踏板的致動速度和致動量的至少一個制動踏板傳感器(3),其中,由所述至少一個制動踏板傳感器(3)檢測到的信號能被輸送給控制單元(6)且能由控制單元(6)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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