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汽車及其應急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180043380.1 | 申請日: | 2011-07-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0877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15 |
| 發明(設計)人: | 樸成哲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V-ENS |
| 主分類號: | B60L11/18 | 分類號: | B60L11/18 |
| 代理公司: | 隆天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聶寧樂;向勇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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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汽車 及其 應急 控制 方法 | ||
1.一種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
包括:
傳感器部,其測定車輛的狀態;
接口部,接收其借助駕駛員的操作來對車輛進行控制的設定;
主控制部,其根據從上述傳感器部及上述接口部接收到的數據,來使車輛進行工作并對車輛進行控制;以及
子控制部,其根據從上述主控制部接收到的狀態信息及行駛信息來診斷上述主控制部,在上述主控制部發生異常時,代替上述主控制部來對車輛進行應急控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子控制部根據從上述傳感器部接收到的信號來運算用于控制馬達的轉矩信息,在上述主控制部發生異常時,利用上述轉矩信息即時進行應急控制以避免上述車輛停止。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子控制部進行應急控制時,上述子控制部對車輛的加速及減速進行控制,并對車輛的速度及轉矩設定極限值,來限制車輛在上述極限值的范圍內行駛。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子控制部進行應急控制時,上述子控制部在上述主控制部正常工作的過程中也運算上述轉矩信息并輸入到上述馬達控制部,使得車輛不停止而持續行駛。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子控制部進行應急控制時,上述子控制部將應急控制中的駕駛記錄、駕駛設定及車輛狀態的信息作為日志來記錄。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已設定應急控制的狀態下,在關閉車輛啟動后重新啟動時,上述子控制部判斷上述主控制部是否正常,若正常,則解除應急控制,通過上述主控制部來對車輛執行控制。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
還包括:
馬達控制部,其通過控制馬達來使車輛行駛,以及
功率繼電器組件,其向上述馬達控制部提供電池的電源;
在上述馬達控制部進行異常工作時,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控制上述功率繼電器組件來斷開上述電池向上述馬達控制部施加的電源,從而實現應急停止。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功率繼電器組件與從上述主控制部或者上述子控制部接收到的斷開信號相對應地對所具有的繼電器進行開關切換來斷開向上述馬達控制部提供的電源。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相互傳輸各自生成的控制信息來進行比較,進行比較的結果,若控制信息不同,則判斷為無法控制,并向上述馬達控制部施加工作停止指令,使得車輛應急停止。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從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接收到的控制信息不同的情況下,上述馬達控制部判斷為在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中的至少一個發生了誤動作,使上述馬達停止,在從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中的一個控制部未接收到控制信息的情況下,上述馬達控制部判斷為該一個控制部不進行工作,向正常工作的控制部輸入關于異常工作的信號。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失真補償部,該失真補償部對從包括在上述傳感器部中的多個傳感器接收到的信號的失真進行補償,使得向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輸入的信號相同。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失真補償部通過至少一個電阻來分別與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相連接,用于將從上述多個傳感器接收到的信號施加于上述主控制部和上述子控制部。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以直接讀取所輸入的信號的值的浮動檢測狀態設定AD檢測模式。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多個傳感器或者所連接的外部單元處于開啟狀態的情況下,上述失真補償部對信號進行補償,使得上述主控制部及上述子控制部的內部所識別的電壓為0V。
15.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失真補償部包括以下拉方式形成的至少一個電阻。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電動汽車,其特征在于,上述失真補償部包括可變電阻,該可變電阻根據所連接的傳感器而變更電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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