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酸化的蛋白質飲料和組合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180014891.0 | 申請日: | 2011-03-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84952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20 |
| 發明(設計)人: | 賽薩爾·維加;卡羅爾·羅伊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馬斯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G1/32 | 分類號: | A23G1/32;A23G1/5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0 | 代理人: | 孟桂超;張穎玲 |
| 地址: | 美國弗***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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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酸化 蛋白質 飲料 組合 | ||
1.一種即飲飲料,包括蛋白質液體、穩定劑、可食用的酸和包括可可多酚的可可提取物,其中pH低于4.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pH低于4.2。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pH為約3.5至約4.0。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pH為約3.8至約4.0。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穩定劑為高甲氧基果膠。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可食用的酸為檸檬酸。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包括每份飲料至少100mg的至少一種可可黃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包括每份飲料至少200mg的至少一種可可黃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所述飲料為非巧克力味的飲料。
1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所述飲料為非巧克力味的飲料。
11.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飲料,所述飲料為非巧克力味的飲料。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為乳制品類飲料。
1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六(6)個月后保留(-)-表兒茶素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八十(80%)。
1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九(9)個月后保留(-)-表兒茶素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八十(80%)。
1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六(6)個月后保留(-)-表兒茶素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九十(90%)。
1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九(9)個月后保留(-)-表兒茶素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九十(90%)。
1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六(6)個月后保留黃烷醇和原花青素總含量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譜圖1~10)。
1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其中所述飲料在室溫下儲存六(9)個月之后保留黃烷醇和原花青素總含量的處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譜圖1~10)。
19.一種保存穩定的組合物,包括蛋白質組分、穩定劑、可食用的酸和包括可可多酚的可可提取物,其中所述組合物的pH低于4.2,且所述組合物包括每份飲料至少100mg的至少一種可可黃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20.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保存穩定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組合物為凝膠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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