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船舶壓載水處理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387626.9 | 申請日: | 2011-1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9156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6-13 |
| 發明(設計)人: | 倪治忠;倪建峰;金星;黃紅梅;黃國衛;張定海;張百祁;劉燕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南極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2F9/08 | 分類號: | C02F9/08;C01B21/0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25400 江蘇省泰州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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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船舶 水處理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船舶壓載水處理系統。
背景技術
當前,海洋環境正受到四大威脅:外來生物的入侵;陸上污染的排放;對海洋資源的過度捕撈和對海洋生物棲息地的破壞。隨著世界航運事業的快速發展,船舶噸位的迅速增加,每年約30~50億噸船舶壓載水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的轉移,隨之帶入的外來生物即是其中之一。
船舶在裝卸貨物時,船舶的重心和浮心在不斷地變化,為了船舶的吃水、平衡和傾斜,必須在輕載時向壓載艙內注入海水;在重載時將壓載艙的海水排至舷外。這就是壓載水的遷移,外來生物在本土缺少天敵,肆意泛濫,造成生態環境平衡的破壞。這就必須對壓載水內注入的海水進行過濾,傳統采用的過濾器可將水體中的雜物過濾下來,但濾芯長期使用,雜物堆積在濾芯上易影響水質,嚴重時導致過濾器阻塞、失效,即便可拆卸濾芯維護或更換,須斷水操作,費時費力,專業人員進行維護成本高。
自《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起,要求各國采取措施防止外來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及至2004年2月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了《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壓載水公約》),該公約規定在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35%的至少30個國家簽署后12個月后生效,并具追溯性。該公約附則《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規則》中,規定了D-1壓載水更換標準和D-2壓載水性能標準,根據船舶建造時間和壓載艙容量,在D-2實施之前可以采用D-1標準,
在規則D-2執行日期前,船舶可以采用規則D-1,在船舶進港前用深海的清潔海水更換出發港吸入的壓載水,其壓載水容積更換率應至少95%。規則D-2規定的壓載水性能標準是壓載水必須經過處理,在排放壓載水時,應達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個;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μm但大于或等于10μm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個;每100毫升中有毒霍亂弧菌少于1cfu;?每100毫升大腸菌少于250cfu;?和每100毫升中腸道球菌少于100cfu。這個排放標準中列出的指標有較大的浮游動物和較小的浮游植物以及指示性細菌,很難用一種單一處理方法來達要求。
在通過《壓載水公約》的同時,海樣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頒發了G1,G2,......至G14指南、導則,其中尤以G8、G9導則為最重要。如果在壓載水處理系統中加入了化學品或者在處理過程中產生了對海洋有危害的次生物質通稱為“活性物質”,則必須按IMO?2008年通過的“使用活性物質?的壓載水處理系統認可程序”(G9)進行風險特征描述、分析和評估。將活性物質和配制品進行毒理學的冗長試驗,要證明這些相關的化學物質沒有急性和慢性的毒性,不會使生物體產生突變和癌變。然后通過國家主管機關向國際海事組織IMO報告,有專門的壓載水專家工作組審查,如初步通過則首次給于“基本認可”。制造商獲得基本認可后根據壓載水專家工作組的意見整改,然后再提交申請,如獲準,則給于“最終認可”。包括排隊在內這一過程最少需要1~3年。
有了最終認可才可以按?2008年通過的MEPC.174(58)決議案“壓載水處理系統認可指南”(G8),進行由主管機關監督的型式認可試驗。制造商在經過“初部試驗”后向主管機關申請按通函28號“主管機關按G8導則對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型式認可程序的導則”進行G8的試驗。
試驗要求進行陸基試驗和船上試驗兩大部份。
陸基試驗時要用三種鹽度中的二種鹽度試驗,這三種鹽度的劃分是小于3PSU、大于32PSU或3~32PSU。所進行的二種鹽度的跨度不能小于10PSU。流入物中總密度為每立方米最好106但不少于105的個體中,應有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的有機體;每毫升中最好104但不少于103的個體中,應有最小尺寸小于50μm但大于或等于10μm的有機體;在密度為每毫升至少104個活性細菌中應有異養菌。陸基試驗至少要做10個循環,每個循環至少儲存5天,處理艙排出物應達到上述排放標準。同時要設未經處理的對照艙,5天后對照艙的排出物中可存活的有機體要大于排放標準的10倍,否則試驗無效。
船上試驗是實船進行壓載水吸入和排出的海上試驗,至少3個循環,按2008年10月10日通過的MEPC.173(58)決議案“壓載水取樣導則”(G2)取樣,在排放時開始、中間和結束階段各取3個樣(共9個1立方米)進行分析。最后要按MEPC.175(58)決議案“壓載處理系統型式認可報告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告。并要做環境評估,包括對壓載艙的腐蝕試驗和評估,因為很多化學品對壓載艙隔板會增加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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