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處理動物源性膠原纖維材料的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327475.8 | 申請日: | 2011-10-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50008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15 |
| 發明(設計)人: | 陳大凱;李雨;房圓;田聰;董教明;周玲;劉翔;陳國明;樂承筠;羅七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微創醫療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L27/36 | 分類號: | A61L27/36;A61L27/60;A61F2/24;A61F2/14;A61F2/08;A61F2/0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楊青;樊衛民 |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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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處理 動物 膠原 纖維 材料 方法 | ||
1.一種處理動物源性膠原纖維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含有聚乙二醇和氧化劑的鹽溶液對動物源性膠原纖維材料進行處理。
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鹽溶液的濃度至少為2.5mol/L。
3.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氧化劑為過氧化氫。
4.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動物源性膠原纖維材料為肌腱、角膜、心瓣、韌帶、皮膚或隔膜。
5.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動物源性膠原纖維材料為生物瓣膜。
6.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驟:
將組織材料從動物體內取出后,在生理鹽水中修剪,然后浸泡于0-10℃穩定液中,穩定液為生理鹽水或30%-70%乙醇,使用生理鹽水時浸泡時間不應超過48小時,使用乙醇時浸泡時間不應超過30天;
然后用溶液一處理組織,溶液一成分如下:聚乙二醇,分子量2000-20000D,濃度1%-15%;氯化鈉,濃度2.5mol/L-4.5mol/L;磷酸鹽緩沖液,濃度0.02-0.1mol/L,pH值6.5-7;氧化劑,濃度0.1%-2%;處理時間2-2400小時,溫度0-10℃;
從溶液一中取出組織后,用低濃度乙醇水溶液清洗,洗去溶液一的殘余物。
7.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
在溶液一處理和乙醇水溶液清洗后,再用溶液二處理組織,溶液二成分為:30%-70%乙醇;消炎藥物,濃度10-200mg/L;
然后任選地,將組織浸泡于溶液三中,溶液三成分為:30%-70%乙醇;抗凝血藥,濃度100-1000IU/ml;
最后用生理鹽水沖洗組織,浸沒于30%-70%乙醇中,0-6℃保存。
8.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
在溶液一處理和乙醇水溶液清洗后,浸泡于溶液四中,溶液四成分為:30%-70%乙醇;消炎藥物,濃度10-200mg/L;抗凝血藥,濃度100-1000IU/ml;
最后用生理鹽水沖洗組織,浸沒于30%-70%乙醇中,0-6℃保存。
9.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消炎藥選自吲哚美辛,醋酸地塞米松,地塞米松,雷帕霉素,潑尼松,醋酸潑尼松,醋柳酸娠烯醇酮,皮考布洛芬,布洛芬和丁苯羥酸,而抗凝血藥選自肝磷脂、依諾肝素和水蛭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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