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商用車的調車輔助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110282709.1 | 申請日: | 2011-09-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98544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04 |
| 發(fā)明(設計)人: | W·施沃特貝爾格;M·布魯默;D·黑耶斯;C·雷施 | 申請(專利權)人: | 曼卡車和巴士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1/00 | 分類號: | B60Q1/00;B60Q1/08;B60Q1/26;B60Q1/2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嚴志軍;楊國治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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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商用 調車 輔助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車輛的、尤其用于商用車(Nutzfahrzeug)的調車輔助裝置(Rangierhilfevorrichtung),其包括照明器件或發(fā)光器件并且包括控制裝置,照明器件(Beleuchtungsmittel)或發(fā)光器件(Leuchtmittel)被設立成至少照明車輛底地面(Fahrzeuguntergrund)和/或至少部分地照明車輛底盤,控制裝置被設立成控制照明器件或發(fā)光器件至其激活和/或解除激活。
此外,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執(zhí)行用于車輛、尤其用于商用車的調車輔助的方法,在其中,為了照明至少一個車輛底地面和/或車輛底盤所設立的照明器件或發(fā)光器件被控制至其激活和/或解除激活。
此外,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車輛、尤其一種商用車,其包括這種調車輔助裝置。
此外,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帶有照明器件或發(fā)光器件的車輛的大燈裝置,其被設立成至少部分地照明車輛周圍環(huán)境以及車輛底地面和/或車輛底盤。
背景技術
屬于技術現(xiàn)狀的此類調車輔助裝置以及對應的此類方法例如由專利文件DE?4119436C2已知。文中所描述的調車輔助裝置尤其設置用于商用車,優(yōu)選地用于載貨車(Lkw)。為了支持調車作業(yè)(Rangiermanoever),裝備有調車輔助裝置的Lkw在其副駕駛側,除了傳統(tǒng)的外視鏡或外后視鏡之外具有所謂的起步鏡(Anfahrspiegel)。借助該起步鏡使如下成為可能,即,Lkw的駕駛員能夠看清所規(guī)定的、由起步鏡限制的最小視野,該視野至少部分地包括車輛底地面、尤其車道,以及Lkw或Lkw底盤。此外,根據(jù)文件DE?4119436C2的調車輔助裝置包括關聯(lián)于起步鏡用于照明或照亮最小視野的、除了車輛標準照明裝置之外所設置的附加的照明器件,其在這種情況下構造為附加的大燈(Scheinwerfer)。除了前述的車輛標準照明裝置之外,設置有該附加的大燈,其包括行駛大燈(Fahrlichtscheinwerfer)和/或近光燈(Abblendlichter)。附加的大燈被設立以照明車輛底地面或車道,以便充足地照亮上述的由過起步鏡限制的最小視野。用于照亮最小視野的該附加的大燈的激活例如可與行駛大燈的或近光燈的激活相聯(lián)結。同樣可設置成,附加的大燈也可獨立地通過駕駛員的操作經(jīng)由相應設置的開關單獨地被激活。
因此由文件DE?4119436C2已知的調車輔助裝置通過在不適宜的光線以及天氣條件下行駛時使商用車的駕駛員能夠更好地看清最小視野,而使對于駕駛員的安全性的提高成為可能。但是,附加的大燈的激活或解除激活僅僅取決于駕駛員的主觀估計。在至少一些可能的也關鍵的行駛情況中,至少不應僅僅托付給駕駛員來必須決定關于激活和解除激活附加的大燈的必要性。
此外,由公開文件DE?102004060026A1已知一種屬于現(xiàn)有技術的、用于車輛的照明設備。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傳統(tǒng)的倒車大燈或傳統(tǒng)的倒車照明裝置(其在置入倒擋時被接通)之外,設置有另外的或附加的倒車燈。激活或解除激活該附加的倒車燈同樣與車輛的倒擋的置入相聯(lián)結。尤其地,當車輛置入倒擋時,該附加的倒車燈被激活。優(yōu)選地,該倒車燈構造為點光源并這樣布置和定位,即,它針對地照亮側方位于車輛后面的空間。由此,對于駕駛員,在較差的環(huán)境照明下也能夠識別車道標識、路階邊緣以及其他障礙物。此外,該附加的倒車燈的激活或解除激活還取決于車輛的預定的方向盤回轉或方向盤回轉角度。
此外,由專利文件DE?10248650B4已知了一種用于車輛的調車輔助裝置,在其中,設置有用于照明至少一個車輛底地面的照明器件,其可在車輛置入倒擋、車輛的門置于解鎖時以及根據(jù)車輛內部照明被接通。該屬于現(xiàn)有技術的調車輔助照明裝置的照明器件尤其可設置在總之在車輛上或車輛內存在的發(fā)光裝置(例如行駛燈或尾燈)內或使用其光源。
發(fā)明內容
由此,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如下改進此類用于執(zhí)行對車輛的調車輔助的調車輔助裝置以及方法,即,通過改善調車輔助裝置的激活和解除激活,提高調車作業(yè)時的安全性。
該目的通過帶有對應的獨立的權利要求的內容來實現(xiàn)。
本發(fā)明的有利的設計方案以及改進方案由從屬權利要求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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