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空氣限制模式下的改善的車輛加速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268028.X | 申請日: | 2011-09-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00790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04 |
| 發明(設計)人: | 邁克爾.V.泰勒;小托馬斯.拉羅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用汽車環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2D9/02 | 分類號: | F02D9/02;F02D4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葛青 |
| 地址: | 美國密***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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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空氣 限制 模式 改善 車輛 加速 | ||
1.一種控制車輛的內燃發動機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連續地檢測車輛的加速踏板的位置;
檢測車輛速度;
當發動機在空氣限制模式運行時,當在一段時間內加速踏板的位置變化大于預定的踏板加速極限或加速踏板的位置等于預定的踏板極限兩種情況之一時,且當車輛的速度小于預定的速度極限時,去除對空氣進氣節流閥的限制,以允許不受限的進入氣流流到發動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還包括:當發動機在空氣限制模式運行時,當在一段時間內加速踏板的位置變化大于預定加速速率或加速踏板的位置等于預定的踏板極限兩種情況之一時,且當車輛的速度小于預定的速度極限時,關閉排出氣體再循環閥,以允許不受限的進入氣流流到發動機。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還包括判斷發動機是否運行在發動機的空氣進氣節流閥受限以增加來自發動機的排出氣體流的溫度的空氣限制模式。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還包括用被檢測的加速踏板位置計算一段時間內加速踏板的踏板加速速率。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還包括限定預定的踏板極限。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檢測車輛速度進一步限定為連續地檢測車輛速度。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還包括用被連續檢測的車輛速度計算一段時間內車輛的加速速率。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還包括在發動機沒有運行在空氣限制模式時保持發動機的當前運行。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還包括當發動機運行在空氣限制模式、該段時間內加速踏板的位置變化等于或小于預定的加速速率且加速踏板的位置小于預定的踏板極限時,保持發動機的當前運行。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還包括在車輛的速度等于或大于預定的速度極限時,保持發動機的當前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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