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具有電動力傳動系的車輛中的輸出扭矩管控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263343.3 | 申請日: | 2011-09-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9858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04 |
| 發明(設計)人: | M.阿內特;A.K.魯斯托尼;S.W.麥克格羅甘;G.塔瑪伊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用汽車環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W10/06 | 分類號: | B60W10/06;B60W10/08;B60W10/26;B60W30/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葛青 |
| 地址: | 美國密***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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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動力 傳動 車輛 中的 輸出 扭矩 | ||
1.一種用于管控車輛中輸出扭矩能力的閾值增加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使用控制器檢測輸出扭矩能力中的閾值增加;和
響應于該閾值增加,經由控制器自動限制來自所述車輛的傳動裝置的實際輸出扭矩的變化速率;
其中,僅經由牽引電動機使用來自能量儲存系統的電池電力提供所述實際輸出扭矩。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計算所述閾值增加和所述實際輸出扭矩之間的差;和
使用與該差成比例的速率來限制所述變化速率。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檢測所述閾值增加包括評估所述實際輸出扭矩的當前值與校準數目的所述實際輸出扭矩的先前值的平均值之間的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使用踏板傳感器來測量所述車輛的加速器踏板的位置;和
將所述變化速率作為加速器踏板位置的函數來限制。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測量加速器踏板已經被保持在基本恒定位置上的經過時間的間隔;和
僅在所述經過時間超過校準時間閾值時自動限制所述變化速率。
6.一種車輛,其包括:
電儲存系統(ESS);
牽引電動機,其用來自所述ESS的電池電力供電;
具有輸出構件的傳動裝置,其中,所述輸出構件經由所述牽引電動機而被驅動;和
控制器,其被配置為用于:
檢測所述傳動裝置的輸出扭矩能力的閾值增加;和
響應于該閾值增加自動地限制所述傳動裝置的實際輸出扭矩的變化速率。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控制器還被配置為用于:
計算該閾值增加和所述實際輸出扭矩之間的差;和
使用與該差成比例的速率來限制所述變化速率。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為用于:
檢測閾值增加,包括評估所述實際輸出扭矩的當前值與校準數目的所述實際輸出扭矩的先前值的平均值之間的差。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其還包括加速器踏板和踏板傳感器,其中,所述控制器還被配置為:
使用所述踏板傳感器來測量所述加速器踏板的位置;和
將所述實際輸出扭矩的變化速率作為所述加速器踏板位置的函數來限制。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控制器還被配置為:
測量所述加速器踏板已經被保持在基本恒定位置上的經過時間的間隔;和
僅在所述經過時間超過校準時間閾值時自動限制所述變化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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