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戶中心、具有用戶中心的遠程信息處理系統及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110219395.0 | 申請日: | 2011-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711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2-07 |
| 發明(設計)人: | 不公告發明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遠特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29/08 | 分類號: | H04L29/0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劉金鳳;李家麟 |
| 地址: | 100025 北京市***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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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戶 中心 具有 遠程 信息處理 系統 方法 | ||
1.一種用于遠程信息處理系統中的用戶中心,包括:
接口處理單元,其向遠程信息處理系統的終端設備和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提供用于與用戶中心進行通信的統一的接口,并將從用戶中心返回的數據封裝成統一格式以供輸出,其中,用戶數據通過所述接口處理單元被發送到用戶中心,所述接口處理單元還解析來自遠程信息處理系統的其它設備的請求,并根據請求的內容調用用戶中心的其它單元以完成所請求的操作;以及
存取處理單元,其響應于接口處理單元的調用將經由接口處理單元接收的用戶數據存儲到獨立于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的存儲系統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戶中心,還包括行為數據分析單元,所述行為數據分析單元收集遠程信息處理系統的終端用戶的行為數據并對行為數據進行分析以得到終端用戶的行為特征值,其中所述存取處理單元將所述行為特征值存儲為使得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能夠訪問所述行為特征值以基于所述行為特征值向終端用戶提供應用服務。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戶中心,其中所述行為數據分析單元收集終端用戶在用戶中心上的操作日志以及在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上的操作日志作為行為數據。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戶中心,其中所述行為數據分析單元通過分析行為數據得出表征終端用戶的偏好的行為特征值。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戶中心,其中所述存取處理單元在將用戶數據存儲到存儲系統中之前根據用戶數據的文件類型將用戶數據轉換成相應的數據格式,其中文件類型相同的用戶數據被轉換成相同的數據格式。
6.一種遠程信息處理系統,包括:
終端設備;
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用于向終端用戶提供應用服務,其中終端用戶通過終端設備來使用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提供的應用服務;
一個或多個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用戶中心。
7.一種用于遠程信息處理系統的通信方法,所述遠程信息處理系統包括終端設備以及向終端設備的終端用戶提供應用服務的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所述通信方法包括:
提供獨立于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的用戶中心,以使得各終端用戶的用戶數據通過用戶中心被存儲在獨立于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的存儲系統中,其中所述用戶中心向終端設備和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提供用于與用戶中心進行通信的統一的接口;
響應于來自終端設備或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的請求由用戶中心提供用戶數據以供操作;以及
由用戶中心根據經操作的用戶數據更新所述存儲系統中的用戶數據。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信方法,還包括:
由用戶中心收集終端用戶的行為數據并對行為數據進行分析以得到終端用戶的行為特征值;
由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訪問所述行為特征值并基于所述行為特征值向終端用戶提供應用服務。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由用戶中心收集終端用戶的行為數據包括:由用戶中心收集終端用戶在用戶中心上的操作日志以及在應用服務提供商設備上的操作日志作為行為數據。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所述行為特征值為表征終端用戶的偏好的行為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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