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用行駛引導裝置、車輛用行駛引導方法及計算機程序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041345.8 | 申請日: | 2011-02-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07393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0-05 |
| 發明(設計)人: | 丹羽俊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愛信艾達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1C21/34 | 分類號: | G01C21/34;G01C21/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李偉;陳桂蘭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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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行駛 引導 裝置 方法 計算機 程序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進行與向車載蓄電池充電的充電設施有關的引導的車輛用行駛引導裝置、車輛用行駛引導方法及計算機程序。
背景技術
近年來,多數情況是把構成為進行車輛的行駛引導而能夠容易到達駕駛者希望的目的地的導航裝置搭載于車輛上。在此,所謂導航裝置是,能夠利用GPS接收機等檢測本車的當前位置,通過DVD-ROM和HDD等記錄介質或者網絡取得與該當前位置相對應的地圖數據并在液晶監視器上顯示的裝置。此外,在這樣的導航裝置中,也進行引導處于本車的當前位置周邊的設施類型和位置,或引導與用戶指定的類型相符合的設施的位置和到設施的路徑的引導。
另外,近年來,除了以發動機為驅動源的汽油車以外,還存在把基于從蓄電池供給的電力而被驅動的電機作為驅動源的電動汽車和把電機和發動機并用作為驅動源的混合動力車輛等。
而且,作為進行這樣的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車輛具備的蓄電池的充電的方法,除了利用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減速時和在下坂路行駛過程中產生的電機的再生電力進行充電的方法和使用基于發動機而被驅動的發電機進行充電的方法以外,還有在自宅和專用的充電設施內進行充電的方法。另外,在這樣的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車輛中,即使蓄電池是充滿電的狀態,只以電機作為驅動源能夠行駛的距離也不那么長。
因此,對行駛中的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車輛,引導具備能夠進行蓄電池充電的充電設備的充電設施是重要的。因此,例如日本特開2009-25128號公報記載了如下的技術:顯示車輛周邊的地圖,并且按每次蓄電池的充電時間(例如10分、20分、30分)計算出充電后的從車輛的當前位置起的可行駛范圍,把計算出的可行駛范圍在地圖上顯示,進而引導位于可行駛范圍內的設施。
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9-25128號公報(第10頁~第11頁,圖4)。
在此,根據上述專利文獻1所記載的技術,當在可行駛范圍內有充電設施的情況下,能夠把握充電設施的位置和行駛到充電設施所需要的蓄電池充電時間。但是,在上述專利文獻1所記載的技術中,能夠引導處于車輛周邊的充電設施的位置,但不能引導不在車輛周邊的充電設施(例如,處于顯示器的顯示區域外的充電設施)。另外,如果進行設施檢索,則有可能接受關于遠離車輛的充電設施的引導,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難以清楚車輛的當前位置和充電設施之間的位置關系,不能進行與車輛的可行駛范圍建立關聯的引導。
另外,在上述專利文獻1所記載的技術中,有不能判別由充電設施所覆蓋的區域和未覆蓋的區域的問題。例如,因為充電設施以高密度分布的區域是由充電設施所覆蓋的區域,即使車載蓄電池的剩余量減少了用戶也能夠馬上接近附近的充電設施,所以能夠不用那么留意蓄電池剩余量而行駛。另一方面,因為充電設施分布不太多的稀疏區域是未由充電設施覆蓋的區域,即使車載蓄電池的剩余量減少了用戶也不能馬上接近附近的充電設施,所以需要注意保持比較富余的電量而接近充電設施來行駛。在上述專利文獻1所記載的技術中,能夠確定從車輛的當前位置起的可行駛范圍和充電設施的位置,但是,只根據從車輛的當前位置起的可行駛范圍和充電設施的位置不能判別如上述那樣的由充電設施所覆蓋的區域和未覆蓋的區域。
發明內容
本發明是為了解決上述以往的問題點而完成的,其目的在于,提供如下的車輛用行駛引導裝置、車輛用行駛引導方法及計算機程序:能夠使用戶判別由充電設施所覆蓋的區域和未覆蓋的區域,能夠使用戶進行與車輛行駛的區域相應的行駛。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之1的車輛用行駛引導裝置(1),其特征在于,具有:地圖圖像顯示單元(13),在顯示裝置(15)上顯示地圖圖像;最大能量取得單元(13),取得車輛(2)的車載蓄電池(3)的最大充電能量,該車輛(2)以驅動電機(5)為驅動源,且該驅動電機由上述車載蓄電池所蓄電的能量來驅動;充電設施信息取得單元(13),取得與能夠對上述車載蓄電池充電的充電設施(4)有關的信息;可行駛范圍取得單元(13),基于利用上述最大能量取得單元而取得的上述最大充電能量和利用上述?充電設施信息取得單元而取得的與上述充電設施有關的信息,取得上述車輛通過消耗上述最大充電能量的規定比例的能量從上述充電設施起能夠行駛的可行駛范圍(52~54);和顯示方式變更單元(13),把上述可行駛范圍中包含的上述地圖圖像和上述可行駛范圍中未包含的上述地圖圖像設為不同的顯示方式。
另外,所謂“最大充電能量”是對車載蓄電池能夠充電的能量的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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