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便攜式電子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004468.4 | 申請日: | 2011-0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8740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6-06 |
| 發明(設計)人: | 王緯志 | 申請(專利權)人: |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梁揮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縣汐***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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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便攜式 電子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特別是一種使用者可自行更換音箱模塊的便攜式電子裝置。
背景技術
一般的家用喇叭由多個喇叭單體(speaker?driver)組成,譬如低音喇叭、中音喇叭以及高音喇叭,以實現多種音場效果。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便攜式電子裝置(譬如手機或筆記本型計算機等)越做越小,雖然攜帶更方便,但也犧牲了部分功能。由于便攜式電子裝置的體積縮小,便攜式電子裝置內建的喇叭的尺寸亦隨著減小,除便攜式電子裝置只搭配單一喇叭單體外,因尺寸較小之故,無法延伸出大的共鳴空間,可輸出的音效大大降低。一般而言,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喇叭僅能播出單調的聲音,使用者無法要求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喇叭有很好的音效表現。
以播放音樂而言,音樂的種類繁多,若使用者不滿意喇叭聲音的音效,播放音樂的軟件大多提供音場的調校軟件,使用者可使用調校軟件來調整輸出音效,譬如使用調校軟件模擬出演唱會、歌劇或古典樂等效果,但同一顆喇叭在高音和低音的表現已被限制住,譬如筆記本型計算機所內建的喇叭常為中高音喇叭,且所產生的低頻約在600Hz以上,造成共振頻率在600Hz以下的低音部分無法完整地表現出來,因此若使用者欲聽以低音為主的音樂而調整便攜式電子裝置內建的喇叭亦無法聽出其低音效果。
便攜式電子裝置雖然可再外接較大的喇叭,以獲得較佳的音效,但較大的喇叭攜帶不方便,亦不能滿足使用者的需求。
因此,需要提供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來解決上述問題。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主要目的是在提供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使用者可自行更換適合的音箱模塊。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包括一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一音箱模塊以及一背蓋;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包括一容置空間;該音箱模塊可分離式地設置于該容置空間內且與該容置空間電性接觸,其中該音箱模塊包括至少一喇叭單體及至少一容室;該至少一喇叭單體用以播放一聲音;該至少一容室用以供該聲音通過并產生一共振效果;該背蓋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連接;藉此,一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音箱模塊,根據該至少一喇叭單體或該至少一容室的不同設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還提供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該便攜式電子裝置包括一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一背蓋以及一音箱模塊;該背蓋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連接;該音箱模塊與該背蓋連接并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電性接觸,該音箱模塊包括至少一喇叭單體及至少一容室;該至少一喇叭單體用以播放一聲音;該至少一容室用以供該聲音通過并產生一共振效果;藉此,一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背蓋,根據該至少一喇叭單體或該至少一容室的不同設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本發明的使用者可根據便攜式電子裝置將播放的聲音性質的不同,自行更換不同的背蓋;根據喇叭單體的特性、容室的配置方式以及出音開孔的位置做組合設計可使音箱模塊產生不同音場的效果,以滿足各種音效的播放。
附圖說明
圖1為關于本發明的便攜式電子裝置的第一實施例的分解示意圖。
圖2為關于本發明的音箱模塊的第一實施例的示意圖。
圖3為關于本發明的背蓋的另一實施例的示意圖。
圖4為關于本發明的便攜式電子裝置的第二實施例的分解示意圖。
圖5為關于本發明的背蓋的第二實施例的示意圖。
主要組件符號說明:
便攜式電子裝置1、1a????????????喇叭單體21、21a
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10、10a??????容室22、22a
容置空間11?????????????????????第二信號接觸端23、23a
第一信號接觸端111、111a????????背蓋30、30a、30b
電池12?????????????????????????出音開孔31、31a、31b
音箱模塊20、20a
具體實施方式
為讓本發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優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出較佳實施例,并配合所附附圖,作詳細說明如下。
請先參考圖1,圖1為關于本發明的便攜式電子裝置的第一實施例的分解示意圖。在本發明的第一實施例中,便攜式電子裝置1為手機,但本發明不以此為限,任何具有便攜性的電子裝置(譬如智能型手機、筆記本型計算機、平板計算機、音樂播放器、個人數字助理或電子游樂器等)皆可為本發明的便攜式電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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