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便攜式電子裝置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110004468.4 | 申請日: | 2011-0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8740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6-06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王緯志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yè)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梁揮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縣汐***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便攜式 電子 裝置 | ||
1.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包括:
一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包括一容置空間;
一音箱模塊,該音箱模塊可分離式地設(shè)置于該容置空間內(nèi)且與該容置空間電性接觸,其中該音箱模塊包括:
至少一喇叭單體,該至少一喇叭單體用以播放一聲音;以及
至少一容室,該至少一容室用以供該聲音通過并產(chǎn)生一共振效果;以及
一背蓋,該背蓋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連接;
藉此,一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音箱模塊,根據(jù)該至少一喇叭單體或該至少一容室的不同設(shè)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chǎn)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背蓋還包括至少一出音開孔;藉此,該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音箱模塊,根據(jù)該至少一喇叭單體、該至少一容室或該至少一出音開孔的不同設(shè)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chǎn)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容置空間包括至少一第一信號接觸端,用以輸出一聲音信號及一電力;且該音箱模塊還包括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該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與各該至少一第一信號接觸端可分離式地電性接觸,該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用以接收該聲音信號及該電力。
4.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便攜式電子裝置為手機。
5.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包括:
一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
一背蓋,該背蓋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連接;以及
一音箱模塊,該音箱模塊與該背蓋連接并與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可分離式地電性接觸,該音箱模塊包括:
至少一喇叭單體,該至少一喇叭單體用以播放一聲音;以及
至少一容室,該至少一容室用以供該聲音通過并產(chǎn)生一共振效果;
藉此,一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背蓋,根據(jù)該至少一喇叭單體或該至少一容室的不同設(shè)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chǎn)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6.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背蓋還包括至少一出音開孔;藉此,該使用者可藉由更換該音箱模塊,根據(jù)該至少一喇叭單體、該至少一容室或該至少一出音開孔的不同設(shè)計可使該音箱模塊產(chǎn)生不同音場的效果。
7.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便攜式電子裝置本體包括至少一第一信號接觸端,該至少一第一信號接觸端用以輸出一聲音信號及一電力;且該音箱模塊還包括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該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與各該至少一第一信號接觸端可分離式地電性接觸,該至少一第二信號接觸端用以接收該聲音信號及該電力。
8.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便攜式電子裝置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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