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用于地下開采設備的齒條裝置和用于該齒條裝置的軸承支架有效
| 申請號: | 201090000806.6 | 申請日: | 2010-03-1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008900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19 |
| 發明(設計)人: | S·施密特;J·維爾茨 | 申請(專利權)人: | 卡特彼勒全球礦場歐洲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C29/02 | 分類號: | E21C29/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吳鵬;馬江立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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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地下開采 設備 齒條 裝置 軸承 支架 | ||
1.一種用于地下開采設備的齒條裝置,所述齒條裝置包括軸承支架(10),所述軸承支架緊固在工作面運輸機的盤部分處并且每個所述軸承支架具有兩個銷孔,所述齒條裝置包括齒桿(30A,30B),所述齒桿經由具有連接銷(7)的銷連接可分離地緊固到相鄰軸承支架(10)的所述銷孔,其特征在于兩個銷孔被設計為用于容納所述連接銷(7)的細長孔(9)。?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齒桿(30A,30B)設置有向下磨尖的靠近齒桿端部(31)的聯接延伸部(33),其中每個聯接延伸部(33)可推動地進入在所述軸承支架(10)上形成的凹處(13)并且設置有用于通過所述連接銷(7)的圓孔(36)。?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有所述齒桿(30A,30B)包括具有圓孔(36)的聯接延伸部(33),并且所有所述軸承支架(10)具有各設計成細長孔(9)的兩個銷孔。?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支架(10;50)設置有在支架底座(12;62)和支架前腹板(11;61)之間的至少向上開放的凹處(13;63)。?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前腹板(11;61)經由側腹板(15;65)整體連接到所述支架底座(12;62)。?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前腹板(11;61)至少部分地伸出比所述支架底座(12;62)高。?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底座(12;62)在高度上從邊側面到中心部分(16)增加,并且在所述中心部分(16)的區域中具有平直頂側(16′)。?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部分(16)向后伸出,并且腔(19)形成在所述中心部分(16)下方,所述腔(19)向后方開放并且由所述側腹板(15)的延長部分(15A)在側部限定。?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齒條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定所述凹處(13)?并且設置有所述細長孔(9)的中間壁(14)在腔(19)和凹處(13)之間形成并且向下到達所述軸承支架的底部,其中橫向腹板(18)整體形成在中間壁(14)與支架前腹板(11)之間的底部,并且被中心地布置在兩個所述細長孔(9)之間且比兩個所述細長孔(9)深。?
10.用于地下開采設備的齒條裝置的軸承支架,所述軸承支架包括兩個銷孔,齒桿在所述銷孔處通過可插入所述銷孔的連接銷可分離地進行緊固,其特征在于兩個銷孔被設計成用于容納各自的所述連接銷(7)的細長孔(9)。?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支架(10;50)設置有在支架底座(12;62)和支架前腹板(11;61)之間的至少向上開放的凹處(13;63)。?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前腹板(11;61)經由側腹板(15;65)整體連接到所述支架底座(12;62)。?
13.根據權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前腹板(11;61)至少部分地伸出比所述支架底座(12;62)高。?
14.根據權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底座(12;62)在高度上從邊側面到中心部分(16)增加,并且在所述中心部分(16)的區域中具有平直頂側(16′)。?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部分(16)向后伸出,并且腔(19)形成在所述中心部分(16)下方,所述腔(19)向后方開放并且由所述側腹板(15)的延長部分(15A)在側部限定。?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軸承支架,其特征在于限定所述凹處(13)并且設置有所述細長孔(9)的中間壁(14)在腔(19)和凹處(13)之間形成并且向下到達所述軸承支架的底部,其中橫向腹板(18)整體形成在中間壁(14)與支架前腹板(11)之間的底部,并且被中心地布置在兩個所述細長孔(9)之間且比兩個所述細長孔(9)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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