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使平臺運動的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080054632.6 | 申請日: | 2010-11-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397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8-15 |
| 發明(設計)人: | C·布呂 | 申請(專利權)人: | 卡特彼勒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2F9/16 | 分類號: | E02F9/16;B66C13/5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蘇娟;朱利曉 |
| 地址: | 美國伊***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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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平臺 運動 設備 | ||
1.一種用于使平臺(16)相對于基座(11)在水平和豎直方向上運動的設備(17),所述設備(17)包括:
平行四邊形結構,其包括第一和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21);
每個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21)包括第一和第二連桿臂(23,24,25,26)和液壓致動器(27,28),以改變相應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21)的幾何結構;
連接構件(22),其連接在所述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21)之間,每個連桿臂(23,24,25,26)的第一端(29,31,33,35)和每個液壓致動器(27,28)的第一端(37,39)樞轉連接到該連接構件(22);
其中,所述液壓致動器(27,28)的第一端(37,39)和第一連桿臂(23,24)的第一端(29,31)沿著第一樞轉軸線(41)連接到所述連接構件(2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17),其中,所述液壓致動器(27,28)可獨立操作。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設備(17),其中,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的連桿臂(23,25)的第二端(30,34)沿著第二樞轉軸線(42)和第三樞轉軸線(43)與所述平臺(16)樞轉連接,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的所述液壓致動器(27)的第二端(38)沿著所述第三樞轉軸線(43)與所述平臺(16)樞轉連接。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17),其中,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的連桿臂(24,26)的第二端(32,36)沿著第四樞轉軸線(44)和第五樞轉軸線(45)與所述基座(11)樞轉連接,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的所述液壓致動器(28)的第二端(40)沿著所述第五樞轉軸線(45)與所述基座(11)樞轉連接。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17),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21)的第二連桿臂(25,26)的第一端(33,35)沿著第六樞轉軸線(46)和第七樞轉軸線(47)與所述連接構件(22)樞轉連接。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17),其中,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的第一連桿臂(23)的第二端(30)沿著第二樞轉軸線(42)與所述平臺(16)樞轉連接,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的第二連桿臂(25)的第二端(34)沿著第三樞轉軸線(43)與所述平臺(16)樞轉連接,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的第一連桿臂(24)的第二端(32)沿著第四樞轉軸線(44)與所述基座(11)樞轉連接,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的第二連桿臂(26)的第二端(36)沿著第五樞轉軸線(45)與所述基座(11)樞轉連接,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的第二連桿臂(25)的第一端(33)沿著第六樞轉軸線(46)與所述連接構件(22)樞轉連接,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的第二連桿臂(26)的第一端(35)沿著第七樞轉軸線(47)與所述連接構件(22)樞轉連接。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17),包括:
第二平行四邊形結構(50),其布置在平行于所述第一平行四邊形結構的豎直平面內并包括第三和第四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51,52),所述第三和第四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51,52)均包括第一和第二連桿臂(23’,24’,25’,26’)和液壓致動器(27’,28’),以改變相應第三和第四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51,52)的幾何結構。
第二連接構件(22),其連接在所述第三和第四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51,52)之間,第二平行四邊形結構(50)的每個連桿臂(23’,24’,25’,26’)的第一端和第二平行四邊形結構(50)的每個液壓致動器(27’,28’)的第一端樞轉連接到該第二連接構件(22);
其中,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結構的所述液壓致動器(27’,28’)的第一端和所述第二平行四邊形結構的第一連桿臂(23’,24’)的第一端沿著第一樞轉軸線(41)連接到所述第二連接構件(22)。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17),其中,
所述第一和第三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0,51)的液壓致動器(27,27’)被限制為同時操作;和
所述第二和第四平行四邊形連桿機構(21,52)的液壓致動器(28,28’)被限制為同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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