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事故管道鉗扁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020667496.5 | 申請日: | 2010-12-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992263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8 |
| 發明(設計)人: | 林騫;趙志平;趙穎寅 | 申請(專利權)人: | 趙穎寅 |
| 主分類號: | F16L55/10 | 分類號: | F16L55/10 |
| 代理公司: | 寧波市天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3219 | 代理人: | 張文忠 |
| 地址: | 315040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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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事故 管道 裝置 | ||
1.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包括第一鉗臂(1)、第二鉗臂(2)以及設置在第一鉗臂(1)和第二鉗臂(2)之間的鉗口(3),其特征是:所述的鉗口(3)包括與第一鉗臂(1)固定連接的第一T型鋼臂(11)、與第二鉗臂(2)固定連接的第二T型鋼臂(21)以及設置在第一T型鋼臂(11)和第二T型鋼臂(21)之間的固定銷(31),所述的第一T型鋼臂(11)和第二T型鋼臂(21)通過固定銷(31)相鉸接;所述的第一鉗臂(1)、第二鉗臂(2)和鉗口(3)上分別設置有至少一個纜繩連接部(4),所述的第一鉗臂(1)和第二鉗臂(2)分別設置有驅動鉗口(3)合攏的施力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鉗臂(1)末端制有第一錐形部(51),所述的第二鉗臂(2)末端制有第二錐形部(52),在所述的第一錐形部(51)上連接有第一定位纜繩(13),在所述的第二錐形部(52)上連接有第二定位纜繩(23),所述的第一定位纜繩(13)和第二定位纜繩(23)分別套設有能上下移動的第一定位環(14)和第二定位環(24),所述的第一定位環(14)通過第一吊環(61)連接有第一滑輪組(15),所述的第二定位環(24)通過第二吊環(62)連接有第二滑輪組(25),所述的第一滑輪組(15)和第二滑輪組(25)上設置有驅動鉗口(3)合攏的牽引纜繩(7)。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施力裝置包括與第一鉗臂(1)和第二鉗臂(2)相連接的液壓施力裝置。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T型鋼臂(11)的鉸接端制有第一固定銷鈑(12),所述的第二T型鋼臂(21)的鉸接端制有第二固定銷鈑(22),第一固定銷鈑(12)和第二固定銷鈑(22)分別制有定位孔(32),所述的固定銷(31)與第一固定銷鈑(12)的定位孔(32)和第二固定銷鈑(22)的定位孔(32)相配合。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固定銷鈑(12)固定在第一T型鋼臂(11)軸線的內側,所述的第二固定銷鈑(22)固定在第二T型鋼臂(21)軸線的內側;所述的鉗口(3)合攏后,所述的第一T型鋼臂(11)和第二T型鋼臂(21)之間留有空隙。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固定銷(31)兩端各制有一個插銷孔(31a),所述的插銷孔(31a)與第一固定銷鈑(12)和第二固定銷鈑(22)之間分別套設有墊圈(33)。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事故管道鉗扁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每個纜繩連接部(4)上分別連接有第三定位纜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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