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汽車遮陽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020050166.1 | 申請日: | 2010-01-1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597424U | 公開(公告)日: | 2010-10-06 |
| 發明(設計)人: | 黃益泉 | 申請(專利權)人: | 黃益泉 |
| 主分類號: | B60J11/04 | 分類號: | B60J11/04 |
| 代理公司: | 溫州高翔專利事務所 33205 | 代理人: | 朱德寶;蔡呈勝 |
| 地址: | 325000 浙江省溫州***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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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汽車 遮陽 裝置 | ||
1.一種汽車遮陽裝置,包括連桿式伸縮臂(1)、遮陽布、頂架(3),其特征是所述遮陽布設置在連桿式伸縮臂(1)上,所述連桿式伸縮臂(1)安裝在頂架(3)上,所述頂架(3)水平橫向設置在車頂(4)上,所述連桿式伸縮臂(1)包括有主動連桿(5)、從動連桿(6)及與主動連桿(5)和從動連桿(6)相連接的后續連桿單元(2),所述主動連桿(5)中部與從動連桿(6)中部相鉸接,所述主動連桿(5)后端可橫向滑動地安裝在頂架(3)上,所述從動連桿(6)后端可轉動的安裝在頂架(3)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后續連桿單元(2)包括有中部相互鉸接的兩根連桿(12、13),所述與主動連桿(5)及從動連桿(6)相鄰的后續連桿單元(2)中的兩根連桿(12、13)的后端分別與主動連桿(5)及從動連桿(6)的前端相鉸接,所述后續連桿單元(2)中兩根連桿(12、13)的前端分別與下一相連后續連桿單元(2)中兩根連桿(12、13)的后端相鉸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相鄰后續連桿單元(2)的外側首尾鉸接點所設有的鉸釘(9)上方設置有固定釣(8),所述遮陽布通過固定釣(8)設置在連桿式伸縮臂(1)上。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固定釣(8)設置有內側釣孔(14)、外側釣孔(15),所述內側釣孔(14)位于固定釣(8)的內側端,所述外側釣孔(15)位于固定釣(8)的外側端。
5.根據權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后續連桿單元(2)中部鉸接點所設有的鉸釘(9)下方設置有保護輪(10),所述保護輪(10)具有一定的彈性。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頂架(3)為平行設置的兩套,所述前置的頂架(3)設置在車頂(4)前端,所述前置的頂架(3)的兩端部分別設置有向前伸展時略向外傾斜連桿式伸縮臂(1),所述后置的頂架(3)設置在車頂(4)后端,所述后置的頂架(3)的兩端部分別設置有向后伸展時略向外傾斜連桿式伸縮臂(1)。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所述頂架(3)為平行設置的兩套,所述前置的頂架(3)設置在車頂(4)前端,所述前置的頂架(3)的兩端部分別設置有向前伸展時略向外傾斜連桿式伸縮臂(1),所述后置的頂架(3)設置在車頂(4)后端,所述后置的頂架(3)的兩端部分別設置有向后伸展時略向外傾斜連桿式伸縮臂(1)。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還包括有電機(11)、頂蓋、具有同步功能的傳動機構(7),所述電機(11)設置在頂蓋下方,所述電機(11)通過傳動機構(7)與主動連桿(5)相連接且能帶動主動連桿(5)在橫向滑動一定行程。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還包括有電機(11)、頂蓋、具有同步功能的傳動機構(7),所述電機(11)設置在頂蓋下方,所述電機(11)通過傳動機構(7)與主動連桿(5)相連接且能帶動主動連桿(5)在橫向滑動一定行程。
10.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汽車遮陽裝置,其特征是還包括有電機(11)、頂蓋、具有同步功能的傳動機構(7),所述電機(11)設置在頂蓋下方,所述電機(11)通過傳動機構(7)與主動連桿(5)相連接且能帶動主動連桿(5)在橫向滑動一定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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