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及回收設備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599443.9 | 申請日: | 2010-12-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10983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4-13 |
| 發明(設計)人: | 馮寶祥 | 申請(專利權)人: | 馮寶祥 |
| 主分類號: | C22B1/00 | 分類號: | C22B1/00;C08J11/12 |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責任專利代理事務所 12201 | 代理人: | 葉青 |
| 地址: | 300353 天津市津*** | 國省代碼: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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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金屬 橡膠 復合 制品 金屬構件 回收 方法 設備 | ||
1.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將需要回收的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置于反應釜內,反應釜上部引出冷凝管;
b.在反應釜釜底加熱,使反應釜內溫度達到800℃~900℃,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的橡膠部分氣化,由冷凝管冷凝為燃油排出;
c.加熱至反應釜內反應完全,即冷凝管出口不再流出燃油,停止加熱;
d.自然冷卻;
e.待反應釜內金屬構件冷卻至常溫,取出金屬構件;
f.清除所取出金屬構件表面附著的碳顆粒,滿足光潔度要求。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b)的冷凝方式為水冷。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c)的加熱時間為24小時。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d)的冷卻時間為48小時~72小時。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f)中的清除方法為噴砂機打砂。
6.一種用于權利要求1所述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方法的回收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由耐火磚墻圍成的爐殼,所述爐殼底部設置有爐箅子,頂部設置有吊裝蓋,所述爐殼內設置有反應釜,所述反應釜上部引出冷凝管。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金屬與橡膠復合制品中金屬構件的回收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管通過水冷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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