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236621.1 | 申請日: | 2010-07-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39431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01 |
| 發明(設計)人: | 陳佩瀅 | 申請(專利權)人: | 優樂福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00 | 分類號: | G06Q2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龍寰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孫皓晨 |
| 地址: | 薩摩亞*** | 國省代碼: | 薩摩亞;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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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利用 通訊設備 即時 付款 服務 方法 | ||
1.一種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供消費者用于購物端消費,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驟:
a、于通訊服務業者所提供的一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上,建立有消費者的身份識別數據;
b、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于購物端結帳時,通過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設備或購物端所設的通訊設備,向所述的即時付款服務平臺確認購買的事實;
c、即時付款服務平臺首先判別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設備或購物端所設的通訊設備的話號,若為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設備話號,則進行步驟d、f,若為購物端所設的通訊設備話號,則進行步驟e、f;
d、消費者通過移動通訊設備撥號至即時付款服務平臺并輸入消費訊息,即時付款服務平臺核對無誤后,再撥打電話至購物端所設的通訊設備,授權該購物端結帳處理;
e、購物端通過所設的通訊設備撥號至即時付款服務平臺,并輸入消費訊息,經即時付款服務平臺核對無誤后,取得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的授權后,再進行結帳處理,并同步通知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以及
f、該筆消費金額通過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以通訊服務帳單、電子錢包、銀行轉帳或信用卡代繳方式完成繳款或扣款。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包括自動化處理或通過客服人員來處理上述的流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消費者通過移動通訊設備所輸入消費訊息包括消費者的身份識別數據、消費金額與商店代碼,該購物端所輸入消費訊息包括消費金額與消費者付款帳號。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更包括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與消費者之間的身份確認步驟。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步驟e中,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收到該購物端通過所設的通訊設備撥號通知時,即撥號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設備話號與消費者確認身份識別數據后,才授權購物端進行結帳處理。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接收到購物端結帳處理的訊息后,通過簡訊方式發送購物完成訊息至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設備。
7.一種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供消費者用于非購物端消費,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驟:
A、于通訊服務業者所提供的一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上,建立有消費者的身份識別數據;
B、消費者通過一通訊設備撥號至即時付款服務平臺并輸入消費訊息;
C、即時付款服務平臺核對建置于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中的消費者的身份識別數據,無誤后,再授權結帳處理;
D、該筆結帳金額通過即時付款服務平臺以通訊服務帳單、電子錢包、銀行轉帳或信用卡代繳完成繳款或扣款。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消費者通過通訊設備所輸入消費訊息包括消費者的身份識別數據、消費金額與消費代碼,而該消費代碼包括瓦斯費、電話費、水電費和網絡應用服務費用。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即時付款服務平臺包括自動化處理或通過客服人員來處理上述的流程。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利用通訊設備的即時付款服務方法,其特征在于,該通訊設備包括有線電話與無線通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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