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機動車的力限制設備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010232170.4 | 申請日: | 2005-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4141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1-12 |
| 發(fā)明(設計)人: | 羅納德·雅布施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托立夫開發(fā)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R22/34 | 分類號: | B60R22/34;B60R22/46;F16F15/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11012 | 代理人: | 王昭林;崔華 |
| 地址: | 瑞典沃*** | 國省代碼: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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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機動車 限制 設備 | ||
本申請是申請日是2005年12月15日、申請?zhí)柺?00580050100.4、發(fā)明名稱是“用于機動車的力限制設備”的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機動車的力限制設備,當發(fā)生汽車內兩部件相對運動的危險情況時,該設備用于調節(jié)作用力的吸收。
背景技術
使用這些類型的力限制設備,特別是在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中,使得碰撞中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可以吸收安全帶的收縮力,以便力限制設備能夠相對于固定安全帶的組件限制安全帶的釋放。這些類型的力限制設備用在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中,優(yōu)選以自鎖安全帶牽引器和與張力調整器結合的安全帶牽引器的形式可旋轉的操作,或者以純粹的張力調整器,比如端部張緊輪的形式,這些類型的力限制設備也可用于線性操作的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在所述線性操作的安全系統(tǒng)中,安全帶被夾持在線性運動的配合件中通過例如活塞/圓柱裝置的方式以張緊或者調節(jié)安全帶的可控拉伸。
然而,在機動車的另一位置也需要整合一力限制設備,例如緩沖器和機動車框架之間,以便利用撞擊產生的相對運動使兩部件之間的能量消散。
歐洲專利文獻EP1222097B1公開了一種作為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的一部分的設在安全帶牽引器中的力限制設備。在該文獻中,力限制設備包括一扭力桿,其一端連接到所述安全帶軸,在危險情形下另一端通過合適的鎖定裝置固定到殼體。因為意外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發(fā)生加速或者減速,系了安全帶的機動車乘客會向前沖,因此導致了作用在安全帶軸上的安全帶收縮力,然后通過一定程度的安全帶收縮力,安全帶的軸會旋轉,扭力桿同時扭動,使得安全帶軸旋轉時放松安全帶。抑制乘客向前運動的力因此被吸收。已知的安全帶牽引器設有慣性質量塊形式的第二力限制設備,該慣性質量塊連接到安全帶軸,慣性質量塊的效果被疊加到響應的扭力桿的效果上。根據(jù)系安全帶的乘客向前運動的速度,也依據(jù)系安全帶的乘客的數(shù)據(jù),通過把慣性質量塊的慣性引入安全帶軸的旋轉使得慣性質量塊起作用,以便獲得額外的能量消耗,從而使得力限制組件起作用。
現(xiàn)有的安全帶牽引器與其力限制設備的結合有下述缺點,力限制設備的效果依賴于乘客,特別依賴于乘客的體形、體重以及乘客在機動車中的位置,也與事故的嚴重性、因此引發(fā)的危險事故中對乘客的推力和其后出現(xiàn)的加速力有關。所述力限制單元的作用導致不同的力的等級,力的等級可以由系安全帶的乘客以大的代價調節(jié)和控制,以阻止事故時安全帶系統(tǒng)給乘客過大的壓力。
因此,本發(fā)明的目的是以上述方式設計一種上述類型的力限制設備以便其響應并獨立影響事故的分界條件。特別是在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中使用這種類型的力限制設備保護乘客時,力限制應該獨立于乘客的身體和座位位置的數(shù)據(jù)而起作用。
包括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和改進在內的該問題的解決方案取決于遵從說明書內容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基本理念是所述力限制設備包括以這種方式設計的運動學能量吸收設備,預先確定的在危險事故時相對運動的兩部件之間的速度差異,以使得危險情況發(fā)生時,可以實現(xiàn)不同的力限制等級作為運動部件和動力部件質量塊的功能。
因此本發(fā)明首先通過已知的力限制設備的基本概念豐富其本身,控制所述力限制設備作為確定事故分界條件的功能,特別是在機動車安全系統(tǒng)中,也作為發(fā)自乘客的安全帶收縮力的功能。另外,本發(fā)明利用了發(fā)生事故時持續(xù)有限時間,平均約70ms的加速或減速力的影響。可以這種方式設計本發(fā)明的力限制系統(tǒng),以使得其在此期間內所述力限制系統(tǒng)運行,并且還使得相應部件彼此的最大相對運動被有效的限制。力限制設備的設計使得確定相對運動的特定速度成為可能,比如用于不同的汽車設計。由于部件彼此間的可能的相對運動已經通過所述部件的已調節(jié)的運動速度和力限制設備運行的時間被定義,相對運動的產生與加速度和作用力的大小無關,僅由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的結構性調節(jié)決定或者由發(fā)生事故時加速或減速力的作用時間決定。換而言之,機動車零部件的用于限制力的相對運動按照預先設定的力限制設備的結構進行,獨立于由事故嚴重程度引起的機動車的加速度或減速度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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