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LED封裝設計無效
| 申請號: | 201010145560.8 | 申請日: | 2006-01-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3417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9-15 |
| 發明(設計)人: | 亞歷克斯易·A·爾恰克;保羅·潘納席翁;羅伯特·F·小卡利塞克;邁克爾·利姆;伊萊弗特利爾斯·利多里奇斯;喬·A·維尼夏;克里斯琴·霍普菲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發光裝置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L25/075 | 分類號: | H01L25/075;H01L33/48;H01L33/62 |
| 代理公司: | 上海金盛協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42 | 代理人: | 段迎春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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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led 封裝 設計 | ||
1.一種系統,包括:
發光裝置陣列,其包括一對發光裝置,所述發光裝置具有一對最接近邊緣,所述發光裝置陣列中至少一些發光裝置具有至少約1毫米長的邊緣;及
基底,其支撐所述發光裝置陣列以使該對相鄰的所述發光裝置的最接近邊緣之間的距離為至多約200微米。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進一步包括包含所述基底及所述發光裝置陣列在內的封裝。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包括四個發光裝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包括紅色發光裝置、綠色發光裝置及藍色發光裝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的縱橫比為約16∶9。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的縱橫比為約4∶3。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中的各所述發光裝置的縱橫比為約4∶3。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中的各所述發光裝置的縱橫比為約16∶9。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進一步包括包含所述發光裝置陣列在內的封裝,所述封裝具有這樣形成的層,即,使得從所述發光裝置出射且射到所述層上的光至少有約75%通過所述層。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層放置為使得邊緣的長度與所述發光裝置表面和所述層表面之間距離之比為至少約10。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層為使得所述發光裝置陣列表面與所述層離所述發光裝置陣列表面最近的表面的距離為約5微米-約400微米。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層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光學元件。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光學元件為選自由光子晶格、濾色器、偏振選擇層、熒光層及防反射涂層組成的組群的一個光學元件。
1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封裝包括散熱層。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發光裝置陣列中至少一個所述發光裝置包括由光生成區支撐的第一層,所述第一層的表面形成為使得由所述光生成區的所生成的光可經由所述第一層的表面從所述發光裝置出射,所述第一層的表面具有根據圖案而在空間中產生變化的介電函數。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圖案具有理想晶格常數以及其值大于零的失諧參數。
17.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圖案包括非周期圖案。
18.一種系統,包括:
發光裝置陣列,包括:
具有第一邊緣及第二邊緣的第一矩形發光裝置,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垂直于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
具有第一邊緣及第二邊緣的第二矩形發光裝置,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垂直于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所述第二發光裝置放置為使得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大致平行于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并且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與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之間的距離為至多約200微米;
具有第一邊緣及第二邊緣的第三矩形發光裝置,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垂直于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所述第三發光裝置放置為使得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平行于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并且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與所述第一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之間的距離為至多約200微米;
具有第一邊緣及第二邊緣的第四矩形發光裝置,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垂直于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所述第四發光裝置放置為使得:
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大致平行于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并且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與所述第二發光裝置的第一邊緣之間的距離為至多約200微米,并且
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大致平行于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并且所述第四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與所述第三發光裝置的第二邊緣之間的距離為至多約200微米;及
包含所述發光裝置陣列在內的封裝,所述封裝具有這樣形成的層,即使得從所述發光裝置出射且射到所述層上的光至少有約75%通過所述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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