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阿米卡星脂質體制劑治療肺病的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40740.2 | 申請日: | 2009-10-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8648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14 |
| 發明(設計)人: | 雷努·古普塔 | 申請(專利權)人: | 英斯麥德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7036 | 分類號: | A61K31/7036;A61P11/00;A61K9/127;A61K47/4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聯德律師事務所 11361 | 代理人: | 劉永全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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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阿米卡星 脂質體 制劑 治療 肺病 方法 | ||
1.治療患者中肺病的方法,包括施用有效劑量的霧化阿米卡星脂質體制劑至該患者至少一個治療周期,其中:
該治療周期包括一個15日至75日的施用期,隨后是一個15日至75日的停藥期;
并且有效劑量包含在施用期期間日施用100至2500mg的阿米卡星。
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遵循治療周期至少兩次。
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期是15日至35日。
4.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期是20日至35日。
5.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期是約28日。
6.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15日至35日。
7.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20日至35日。
8.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約28日。
9.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25日至75日。
10.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35日至75日。
11.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45日至75日。
1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停藥期是約56日。
1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期是約28日并且停藥期是約28日。
14.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期是約28日并且停藥期是約56日。
15.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包含250至1500mg阿米卡星。
16.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250至1000mg阿米卡星。
17.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280至約560mg阿米卡星。
18.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230至約330mg阿米卡星。
19.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510至約610mg阿米卡星。
20.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280或約560mg阿米卡星。
21.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280或約560mg阿米卡星。
2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有效劑量是約280或約560mg阿米卡星。
2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肺病選自由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管擴張、肺部感染、囊性纖維化、α-1-抗胰蛋白酶缺乏、和它們的組合組成的組。
24.權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肺病是細菌性肺部感染。
25.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肺部感染是銅綠假單胞菌(P.aeruginosa)感染。
26.權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肺病是支氣管擴張。
27.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患者在施用期期間具有小于約10mcg/mL的阿米卡星血清Cmax。
28.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患者具有每克痰至少1000mcg的阿米卡星痰Cmax。
29.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阿米卡星痰Cmax在施用期間是每克痰至少1000mcg。
30.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阿米卡星痰Cmax是施用后每克痰至少1000mcg持續至少15日。
31.權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患者在施用期結束后具有肺中細菌感染的log10CFU降低至少0.5,該降低持續至少15日。
32.權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log10CFU的降低是至少1.0。
3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患者在施用期結束后體驗到肺功能改善至少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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