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4-苯胺基-3-氰基喹啉和卡培他濱的抗腫瘤組合無效
| 申請號: | 200980129758.2 | 申請日: | 2009-08-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0266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8 |
| 發明(設計)人: | K·王;C·扎卡丘克;F·賓利希;S·奎因 | 申請(專利權)人: | 惠氏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517 | 分類號: | A61K31/517;A61K31/7068;A61K45/06;A61P3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周海燕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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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苯胺 喹啉 腫瘤 組合 | ||
1.選自來那替尼、波舒替尼和厄洛替尼(erolitinib)的4-苯胺基-3-氰基喹啉化合物和卡培他濱在治療腫瘤的聯合用藥方案中的應用。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腫瘤是乳腺癌。
3.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乳腺癌選自Erb-2陽性轉移性乳腺癌和局部晚期乳腺癌。
4.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腫瘤是Erb-2陽性實體瘤。
5.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活性組分中的一種或兩種是以亞治療有效量提供的。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4-苯胺基-3-氰基喹啉化合物和卡培他濱是口服遞送的。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4-苯胺基-3-氰基喹啉化合物和卡培他濱是以特定的順序一起(concurrently)、連續、同時施用的,或者根據特定的時間相互關系施用的。
8.根據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4-苯胺基-3-氰基喹啉化合物是以單位劑量施用的。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卡培他濱化合物是以單位劑量施用的。
10.根據權利要求1-9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卡培他濱是以每日約1250mg-約3000mg的量施用的。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任一項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卡培他濱是以21天期間至少1次施用的。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卡培他濱的用藥持續3-6個周期。
13.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HKI-272是以至少約40mg的量施用的。
14.根據權利要求13的用藥方案,其中HKI-272是以至少約120mg的量施用的。
15.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藥方案,其中HKI-272是以至少約240mg的量施用的。
16.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化合物是每日施用的。
17.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類化合物是每日至少一次施用的。
18.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類化合物是至少連續2周施用的。
19.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類化合物是在所述卡培他濱化合物之前施用的。
20.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類化合物是在卡培他濱之后施用的。
21.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HKI-272類化合物和卡培他濱是同時施用的。
22.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藥方案,其中在約24周后停止施用卡培他濱。
23.一種治療乳腺癌的用藥方案,其中所述用藥方案的一個周期包含21天,并且所述用藥方案包括:
(a)在所述周期的第1天開始每日口服至少一單位劑量的HKI-272;和
(b)在所述周期的第1-14天口服施用至少一單位劑量的卡培他濱。
24.一種產品,包括卡培他濱、HKI-272和至少一種藥學可接受的載體,用于在治療哺乳動物腫瘤的聯合用藥方案中同時、分別或連續遞送。
25.一種用于在一個哺乳動物個體中治療腫瘤的藥品包裝,所述藥品包裝包括:
(a)至少一單位劑量的卡培他濱;和
(b)至少一單位劑量的HKI-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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