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利用聚乙二醇化的III型干擾素治療丙型肝炎無效
| 申請(qǐng)?zhí)枺?/td> | 200980126115.2 | 申請(qǐng)日: | 2009-06-05 |
| 公開(公告)號(hào): | CN10209905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6-15 |
| 發(fā)明(設(shè)計(jì))人: | D·F·豪斯曼;M·G·多德斯 | 申請(qǐng)(專利權(quán))人: | 津莫吉尼蒂克斯公司;百時(shí)美施貴寶公司 |
| 主分類號(hào): | A61K38/21 | 分類號(hào): | A61K38/21;A61K38/20;A61P31/2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jìn)委員會(huì)專利商標(biāo)事務(wù)所 11038 | 代理人: | 劉曉東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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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利用 聚乙二醇 iii 干擾素 治療 肝炎 | ||
1.治療已感染或有風(fēng)險(xiǎn)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病人的方法,包括對(duì)該病人施用治療有效量的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
2.治療已感染或有風(fēng)險(xiǎn)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病人的方法,包括對(duì)該病人施用治療有效量的藥物制劑,該藥物制劑包含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和藥用可接受載體。
3.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依照以下的給藥時(shí)間安排施用于所述病人:每周一劑、每周兩劑、每周三劑、每隔一天一劑、每三天一劑、和每兩周一劑。
4.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所述III型干擾素選自IL-28A多肽、IL-28B多肽和IL-29多肽。
5.權(quán)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IL-28A多肽選自SEQ?IDNOs:2,4,6,8,10和12。
6.權(quán)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IL-28B多肽選自SEQ?IDNOs:14,16,18,20,22,24,26,28,30和32。
7.權(quán)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IL-29多肽選自SEQ?IDNOs:34,36,38,40,42,44,46,48,50,52,54,56,58,60,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92,94,96,98,100,102,104,106,108,110,115,117,119,121和123。
8.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或藥物制劑是以胃腸外途徑施用的。
9.權(quán)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是通過注射或輸注施用的。
10.權(quán)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或藥物制劑是通過靜脈內(nèi)、肌肉內(nèi)、皮下、皮內(nèi)或腹膜內(nèi)施用的。
11.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的聚乙二醇化III型干擾素或藥物制劑是以以下劑量施用于所述病人的:小于0.5μg/kg、0.5至1.0μg/kg、1.0至1.5μg/kg、1.5至2.0μg/kg、2.0至2.5μg/kg、2.5至3.0μg/kg、3.0至3.5μg/kg、3.5至4.0μg/kg、4.0至4.5μg/kg、4.5至5.0μg/kg、5.0至5.5μg/kg、5.5至6.0μg/kg、6.0至6.5μg/kg、6.5至7.0μg/kg、7.0至7.5μg/kg、7.5至8.0μg/kg、8.0至8.5μg/kg、8.5至9.0μg/kg、9.0至9.5μg/kg、9.5至10.0μg/kg、大于10.0μg/kg、約60-80μg的固定劑量、約80-100μg的固定劑量、約100-120μg的固定劑量、約120-140μg的固定劑量、約140-160μg的固定劑量、約160-180μg的固定劑量、約180-200μg的固定劑量、約200-220μg的固定劑量、約220-240μg的固定劑量、約240-260μg的固定劑量、約260-280μg的固定劑量和約280-300μg的固定劑量。
12.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所述病人選自丙型肝炎病人亞群,包括攜帶基因型I型丙型肝炎的未治療病人;攜帶任何基因型的丙型肝炎的未治療病人;共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人;不耐受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干擾素α或任何其它聚乙二醇化或非聚乙二醇化I型干擾素的病人;禁忌使用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干擾素α或任何其它聚乙二醇化或非聚乙二醇化I型干擾素治療的病人;等待肝臟移植或肝臟移植之后的病人;患代償失調(diào)性肝臟疾病的病人;先前對(duì)作為單一藥劑施用或者與利巴韋林或任何其它抗丙型肝炎藥劑聯(lián)合施用的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干擾素α或任何其它聚乙二醇化或非聚乙二醇化I型干擾素治療無響應(yīng)的病人,包括零響應(yīng)者、響應(yīng)者/復(fù)發(fā)者、或突破治療的病人;對(duì)作為單一制劑施用或者與利巴韋林或任何其它抗丙型肝炎藥劑聯(lián)合施用的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干擾素α或任何其它聚乙二醇化或非聚乙二醇化I型干擾素的先前治療不適應(yīng)的病人;具有任何基礎(chǔ)水平的丙型肝炎R(shí)NA的病人;以及肝硬化病人。
13.權(quán)利要求1和2的方法,其中治療持續(xù)時(shí)間是短于20周、20-24周、24-28周、28-32周、32-36周、36-40周、40-44周、44-48周、48-52周或長于5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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