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的速度調節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0980124760.0 | 申請日: | 2009-08-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7714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5-25 |
| 發明(設計)人: | T·哈特曼;J·哈特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寶馬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5B13/02 | 分類號: | G05B13/0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趙科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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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速度 調節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所有類型的車輛(例如具有內燃機或混合驅動或電驅動裝置或太陽能驅動等的汽車或軌道車輛或載重車或軍用車輛或履帶式車輛或雙輪車)的速度調節系統,用于針對能量消耗來在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范圍內調節車輛速度。
背景技術
具有速度調節系統的車輛早已是公知的。目前大多數可獲得的速度調節系統通過預給定的額定速度對車輛的速度進行調節。這些系統主要適于在交通繁忙程度低的交通路線上的行駛,因為這里經常希望進行速度恒定的行駛。
除了這些速度調節器之外,現在已經還可以在一些制造商處獲得擴展以車距調節的速度調節系統。其中原理上,維持預給定的特定額定速度的一般已知的速度調節被擴展以附加的間距功能,從而這樣的“涉及車距的”速度調節的使用即使在繁忙的高速公路和長途公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的。這個所謂的“涉及車距的”速度調節在自己的車道空閑時保持預給定的期望速度。如果安裝在汽車上的車距傳感裝置在自己的車道中發現在前面行駛的目標對象或(機動)車輛,則例如通過產生適當的制動力矩而將自己的速度適配于前面行駛的汽車的速度,其中車距傳感裝置尤其可以基于雷達而工作。部分地,這樣的系統可以在跟隨行駛(Folgefahrt)的情況下調節直至停車狀態。
除了這些常規的速度調節系統之外,還已知這樣的速度調節系統,其中車輛速度不是基于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而是在預給定的速度范圍內變化,從而設置有利的能量消耗。因此,DE?102?05?226?A1公開了一種用于通過自動地調節或控制動力裝置而將速度調節到設置的額定值的設備,其中為該額定值分配該額定值位于其中的數值范圍。但是,該設備只有在車輛速度在該數值范圍之外時才工作。這例如在上坡行駛時導致速度在該數值范圍內快速下降,即不進行任何跟蹤。只有在達到該數值范圍的下限時才加速。通過這樣設計的速度調節系統,可以節省燃料。但是因為該系統只有在達到該數值范圍的兩個極限之一時才工作,所以車輛在第一次達到下限之后持續地包伺候在該速度。
DE?10?2005?017?965?A1公開了用于將速度調節到預給定的額定值的速度調節系統和用于將燃料消耗量調節到預給定的燃料消耗值或直到最大燃料消耗值的燃料調節系統的一種組合,其中燃料消耗調節具有更高的優先級。例如如果在考慮預給定的(最大)燃料消耗值的情況下不可能保持或達到預給定的額定速度,則使速度調節無效,或者預給定另一額定速度。在這樣的系統中不利的是,可能非??斓爻霈F這樣的情形,即額定速度不再能被保持-速度調節于是會被無效。自動的速度調節由此幾乎不可能或者僅僅非常短暫地是可能的。因為燃料消耗值不允許被超過,所以車輛在每次上坡時只會非常慢地前進-車輛可能甚至會停車,因為燃料消耗值不能被遵守。這可能導致有危險的交通狀況。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一個任務是提供一種用于針對能量消耗的速度調節的改進的速度調節系統,其一方面使得能夠實現最佳燃料節省,但是同時也能實現舒適的行駛,而不成為交通障礙。集成到例如車距監視速度控制器(ACC)中或到具有制動干預的速度控制器(DCC)中應該是可能的。
這個任務通過根據權利要求1的速度調節系統來實現。從屬權利要求給出了有利的擴展方案。
本發明涉及用于車輛的速度調節系統,其中車輛速度為了針對能量消耗的調節不被調節到額定速度,而是在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范圍內被調節。速度調節系統包括至少一個用于激活針對能量消耗的速度調節的操作單元和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在針對能量消耗的速度調節激活的情況下車輛速度在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范圍內通過控制動力裝置而被調節。根據本發明,車輛速度在針對能量消耗的速度調節的范疇中在考慮到預給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況下被調節為使得該預給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只在以下情形下才不被超過,即在考慮到能量消耗值的情況下能調節處于該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范圍內的車輛速度,也就是說,在額定速度范圍內,用于動力裝置的能量供給被降低到最大的能量消耗值。如果不再可能將速度調節到該預給定的額定速度范圍內的速度,則對于速度調節,預給定的能量消耗值保持不被考慮,也就是說,速度調節比對預給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具有更高的優先級。
最大能量消耗值或減少后的能源供給例如根據已知的或確定的特定于發動機的平均能量消耗值而預給定,尤其是根據按照EU行駛循環指令RL?93-116-EWG的特定于發動機的平均能量消耗來預給定。根據車輛中使用的動力裝置(例如內燃機、電動機、混合驅動裝置、太陽能驅動裝置等),能量消耗值例如涉及燃料消耗值和/或表征對相應驅動能源的消耗的能量消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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